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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布可转债发行细则 股东超200人不得发行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7-09-23 14: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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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三板公布可转债发行细则 股东超200人不得发行)

昨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股转系统、中登公司共同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并且在沪深交易所进行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对于200人股东仍然存在严格限制。

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

以下是《细则》的重要条款。

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四)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

(五)深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现因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及发行人拟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情形时,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补偿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措施触发情形及时点、补偿程序、补偿方式及具体安排等内容;

转股超200人情形:

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

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予以转股。

转股条款:

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每3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

持有人转股条件:

转股申报期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转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前,应当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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