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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大数据:罚没前十 “亿元”起步,处罚金额4年增了七倍多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6-18 07: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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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管处罚大数据:罚没前十 “亿元”起步,处罚金额4年增了七倍多)

日前,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1至5月已作出罚没款61.44亿元,市场禁入29人。对比2016年全年,证监会系统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42.83亿元,市场禁入38人。这意味着全年又将创历史新高。

自去年以来,在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理念指导下,证券期货市场明显感觉到监管处罚的趋严态势。

为了方便统计,券商中国记者梳理了证监会会机关2016年至2017年5月作出处罚的案件发现:

1、内幕信息、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成为证券市场高发并被主要打击的违法行为。

2、罚款数额前十“亿元”起步,巨额罚款案件市场操纵案居多。

3、对信息披露违法主体的处罚范围逐渐扩大至上市公司以外的违规主体,其中主要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内幕交易案,以“没一罚三”为主。

“内幕信息、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被主要打击

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较2012年分别增长221%、876%、217%,均创历史新高。

据统计,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间证监会会机关作出的194项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02.95亿元。内幕信息、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是这期间证券市场高发并被主要打击的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涉及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内幕交易,占比35%;信息披露违法23%;操纵市场占比17%。其他的还包括,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而从各项行政处罚种类综合使用情况看,使用次数最多的前三组合为:警告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责令改正与罚款。

其中,警告与罚款合并使用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合并使用主要涉及案件类型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责令改正、罚款合并使用主要涉及信息披露违法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而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合并使用的则全部是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的案件。

罚款数额前十“亿元”起步,巨额罚款案件市场操纵案居多

罚款是行政处罚使用最多的处罚手段之一。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间,罚款数额排名前十的案件中,罚款数额均在亿元以上,其中有8件是市场操纵案。在“多伦股份异常交易案”中,鲜言因操纵市场接受的罚款数额达28.92亿元,为近年新高。

值得注意的是,操纵市场行为涉及沪深交易所市场操纵违法行为外,还涉及期货合约操纵、跨境操纵等违法行为。

如“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中,证监会对其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12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唐汉博跨境操纵小商品城案”中,唐汉博借道沪港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违法所得4188.42万元。证监会对其采取了“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

除此之外,个别案件中还出现多种操纵手段交织的情形。如“吴峻乐与中鑫富盈合谋操纵特力A等股票案”中,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在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手段操纵证券价格。

据统计,在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间,证监会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33起市场操纵案件中,有27起有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在1000万以上的有13起,在100万至1000万之间的有9起。

这意味着违规主体操纵市场手段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发展日趋复杂的同时,部分案件获利金额也特别巨大。

信披违规主体扩大至持股5%以上股东

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信息披露违法主体的处罚范围逐渐扩大至上市公司以外的违规主体,其中主要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如在“方正证券信息披露等4宗案件”中,处罚主体范围全面覆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各类主体。

此外,在“康华农业、步森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福建金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浙江九好、鞍重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首次将信息披露违法主体的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交易对手方。这也为整治并购重组市场违法行为树立了重要标杆。

不仅如此,记者发现信息披露违规还成为了被实施市场禁入的主要原因。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间,证监会会机关共作出36项市场禁入决定书,共对64名自然人实施了市场禁入措施。

具体来看,涉及的违法行为有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而信息披露违规是对市场主体实施市场禁入的主要原因,涉及21项市场禁入决定书,30名当事人,占实施总人数的46.9%。

其实,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表现多样,包括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未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重大合同及补充协议、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以及财务造假,最终表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但是个别案件中,信息披露违法作为最终表现形式,和其他违法事项互相交织,案情复杂。比如“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2011年11月,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获准上市的批复。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不仅如此,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该公司在上市后继续通过上述方式冲减应收款项,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披露。

在对该案作出处罚后,证监会还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也进行全面追责,对兴业证券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均作出相应处罚。这一案件对市场形成了有力震慑,有利于净化市场。

内幕交易以“没一罚三”为主

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间,证监会会机关共针对内幕交易作出67项行政处罚决定,总计80人受到行政处罚。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57名当事人中,以没一罚三为主。

具体来看,对28名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5名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对其余24名当事人均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而在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案件中,处以固定数额的罚款,其中对7人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泄漏内幕信息的5名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相较于前两年,固定数额的罚款力度有所加大。

当前,其他主体获取信息后进行交易成为内幕交易案件类型的常态。随着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意识增强,现有法律制度供给日益不足,认定难度加大。据悉,证监会正在着手研究并拟定内幕交易有关的认定处罚办法。

通过上述案件的梳理,不难看出,证券期货市场行政处罚效能明显提升,社会效果不断显现,有效震慑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树立了监管公信。但面对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多样,确实也给证监会工作带来更高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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