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28日支付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25日期间的利息5.8元(含税)/张。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11月25日,凡在2016年11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1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发行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2华包债”、债券代码112130)将于2016年11月25日期满四年,根据本公司“12华包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华包债
3、债券代码:112130.SZ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息:票面利率为5.8%
7、起息日:2012年11月26日
8、付息日:2013至2017年每年的11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9、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2013年5月,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2014年4月,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2015年5月,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2016年5月,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月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2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25日
2、除息日:2016年11月28日(因2016年11月26日为非工作日顺延)
3、付息日:2016年11月28日(因2016年11月26日为非工作日顺延)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11月2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2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包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
联系人:施慧
电话:0757-83992056
传真:0757-83992026
邮政编码:528000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层
联系人:刘蔚
电话:020-88836632
传真:020-88836639
邮政编码:5106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梁一霞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