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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3宗案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6-05-28 08: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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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2宗操纵市场案,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案。

2宗操纵市场案包括:一是陈岑宇在2015年8月3日10点56分-11点04分期间,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集中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西部证券”股票,并以明显高于市场同时刻买一档数量的卖单频繁委托,部分单笔委托卖出数量较同期市场行情显示的买一档数量呈多倍放大,影响“西部证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陈岑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陈岑宇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是江泉利用融券交易T+0日内回转机制,集中持股优势,在2015年6月15日-7月31日期间,连续交易“国元证券”和“吉林敖东”股票,并以明显高于市场同时刻买一档数量的卖单频繁委托,部分单笔委托卖出数量较同期市场行情显示的买一档数量呈多倍放大,且快速大量撤销委托,影响“国元证券”股票和“吉林敖东”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反向交易获利约11万元。江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江泉处以100万元罚款。

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案是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制作和散发宣传材料、张贴海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智能时代一期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智能时代基金产品的宣传材料、海报中,向投资者承诺基金年化收益12.6%;宣传册中宣称该基金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每份基金的份额面值为人民币50万元,最低认购额为1份,即50万元人民币。中融金城在对相关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时,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取得个人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对中融金城的上述行为,时任中融金城总经理的牛利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融金城副总经理的田亚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融金城、牛利平、田亚斌基金募集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中融金城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牛利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田亚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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