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各项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公司风险控
制情况及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
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审查公司风险控制情况;
(六)审查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七)负责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策建议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并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遇有突发风险,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及时报告风险
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并报告全体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
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
开前四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委员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有权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