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3 年 4 月 3 日
公告日期:2023 年 3 月 29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
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23
年 3 月 2 日刊登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天弘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安信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
信证券华南、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东吴证券、方正证券、长城证券、
中泰证券、华金证券、华创证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和节假日不受理)进行发售。
(1)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 281,424,879.00
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15,188.00 元人民币(含计入基金资产的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资金产生
的利息)。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划至本基金托管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托管账户。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70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81,440,067.00 份,已
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天弘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天弘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号。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706 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64,970.73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 33,590,131.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11.9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 247,849,936.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88.06%。
(三)截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占基金总份额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的比例
珠海海电配网自动化有限公
司
菏泽安和商务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
运昱通(武汉)实业投资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基金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总经理:郭树强
信息披露负责人:童建林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注册资本:5.143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20408K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本基金管理人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充足的人员配
置。
本基金管理人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资研究、市场营销、风控合规、基金运营、
技术保障等部门。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
作;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产品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风控合规主要负责公司
及业务全流程合规保障、风险控制等工作;基金运营和技术保障主要负责会计估
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上述部
门的设置为基金运作等各环节做好充分准备。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有员工 690 人,其中 97%以上具
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管 7 人,投研体系 156 人、市场营销部门 193 人、
基金运营部 50 人、技术研发部 157 人、风控合规内审部 36 人、产品部 9 人、
品牌市场部 12 人,客户服务部 16 人、大数据中心 9 人,人力财务综合 45 人。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 5.143 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天津,在北
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四川设有分公司,并在北京设有子公司。自成立
以来,始终秉承“稳健理财,值得信赖”的理念,坚持为投资者带来优质的基金
产品和理财服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含专户和子公司产
品)资产管理总规模 11008.59 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资管规模 10601.37 亿元;
专户规模 286.28 亿元;子公司产品规模 120.93 亿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共管理 170 只公募基金,业务范围涵盖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现金管理、
衍生品投资等。
杨超先生,金融数学与计算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年 06 月至 2020 年 08 月)、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6 月至 2019 年 09 月)、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5 月)、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2 月至 2021 年 06 月)、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08 月)、天弘中证光伏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2 月至 2022 年 05 月)、天弘
多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天弘国证消费 1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至 2022 年 07 月)、天弘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5 月)、天弘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08 月至 2022 年 09 月)、天弘中证科技 1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07 月)、天弘华证沪深港长期竞争力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2 月)、天弘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8 月至 2021 年 06
月)、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5 月)、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08 月)、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3 月至 2021 年 06 月)、天弘中证科创创
业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7 月至 2022 年 08 月)、天弘恒生沪
深港创新药精选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7 月至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MSCI 中国 A50 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
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
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天弘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华沪港深新
兴消费品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天弘国证 2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 年 4 月 23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光大证券先后于2009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1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788.SH,
亿元,资本实力雄厚、流动性储备充裕。截至2020年末,光大证券共有分公司14
家、证券营业部254家,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6个城市(含县
级市)。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业
务人员。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10年以
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100%,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60%;人员来自托管银
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信
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
注册内部审计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光大证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光大证券资产托
管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
服务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运作模
式,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3 年 3 月 27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本期末
资 产
资 产:
银行存款 209,748,317.94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81,694,075.65
其中:股票投资 181,694,075.65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119,434.96
资产总计 391,561,828.55
本期末
负债和净资产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10,027,369.69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6,223.63
应付托管费 9,244.7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91,122.86
负债合计 110,173,960.89
净资产:
实收基金 281,440,067.00
未分配利润 -52,199.34
净资产合计 281,387,867.66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391,561,828.55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3年3月2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
项目 金额(元)
号 比例(%)
其中:股票 181,694,075.65 46.40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48,102.00 0.76
B 采矿业 5,708,222.00 2.03
C 制造业 125,601,892.44 44.6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4,445,079.00 1.58
供应业
E 建筑业 5,137,316.00 1.83
F 批发和零售业 2,173,439.00 0.7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10,823.00 1.3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19,318,608.21 6.87
务业
J 金融业 4,899,533.00 1.74
K 房地产业 2,409,751.00 0.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4,280.00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6,064.00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92,272.00 0.7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68,694.00 1.30
S 综合 - -
合计 181,694,075.65 64.57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名称 金额
号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截至2023年03月27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3年3月8日发布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二)2023年3月16日发布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2023年3月29日发布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并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公司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四)《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借业务;
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有人名册资料;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
、《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情况除外;
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应符合法定最低要求;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配;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限责任;
规则;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市的除外;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
的调整等);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且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定最
低要求。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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