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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消费升级混合: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证券之星 2023-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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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可能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市场联动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
额度限制、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
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
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及其他可能的风险等。有关港股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
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本基金存在资产净值或持有人数过低面临清算的
风险,敬请投资人留意。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目       录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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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交易日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
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
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料概要》及其更新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2022 年 5 月起至今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
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
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
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
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
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
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
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
长春会计学院讲师。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
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
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
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算处处长、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诚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等职务。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
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 年 7 月
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吕秋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
战略顾问,曾任北京合正致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专务执行役员兼 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证
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
审计部总经理。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曾任新时代证券(现诚通
证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
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
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 年 12 月至今,任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
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5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
研究员。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
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
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
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
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2023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首席
信息官。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关山女士,金融学硕士,17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2006 年 3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纺织服装行业研究员、餐饮
旅游行业研究员、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消费行业研究组组长、融通跨界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5 日至 2019 年 1 月 26 日)、
融通红利机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现任研究部副总监、融通新消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至今)、融通互联网传媒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至今)、融通新区
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18 日起至今)、
融通动力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18 日起至今)、融通
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16 日起至今)、融通蓝
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 18 日起至今)。
  (2)曾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由关山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自 2019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由彭炜先生和关山女士共同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自 2021 年 2 月 19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由彭炜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自 2022 年 12 月 16 日起至今,由关山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邹曦先生,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范琨女士,组合投资部
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任飞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义务;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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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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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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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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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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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3 人,平均年龄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33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86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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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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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
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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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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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楼 1522 室
邮编:100089
联系人:柴玏
联系电话:(010)6619 0982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二)其他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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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7909
联系人: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3371293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5879453
传真:(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18621730132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1-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1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黄欣文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王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晋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http://www.myfund.com/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 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2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2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曾健灿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3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3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249/13564799493
   联系人:杨徐霆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3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3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许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3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联系人:韩宇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3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38)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32 楼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电话:0755-81994266
 传真:0755-84333886
 联系人:彭维熙
 客户服务电话:4000993333
 公司网址:http://www.jhjzfund.com/
 (3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郑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4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沈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46)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 19 层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电话:021-60608983
   传真:021-60608950
   联系人:黄子珈
   客户服务电话:021-60608980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4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4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4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为: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蒋凯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50)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文化创意园 C 馆 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13560729634
 联系人:刘有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5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700
   联系人:张政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9700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5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82791065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钟伟镇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5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36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鲍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5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1)6875186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266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6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85023924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6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94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6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宋丽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付雅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6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67)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廖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cctgsc.com.cn
(6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6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7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7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电话:0891-6811841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7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7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755)36991933
联系人:龚愫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7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 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址:www.100bbx.com
(7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7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逦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陈逦迤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9 年 3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328 号文准予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9 年 6 月 24 日至 2019 年 7 月 12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
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641,629,534.5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
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9 年 10 月 16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算;
许申购状态;
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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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转出将导
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
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具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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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
到 93,830.64 份基金份额。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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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2 年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时,其所对应的赎
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
月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少于两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0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98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98 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或认
购)费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
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5)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转换费扣除归转出
基金基金财产部分后的剩余部分及补差费,作为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
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为:
   基金 X 转换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3%,补差费率为 0.2%;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3%=36 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 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至基金 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额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为:
  本基金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2%;
  转换金额=10,000×1=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5%=50 元;
  补差费=[(10,000-50)/(1+0.2%)]×0.2%=19.86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50-19.86)/1.20=8,275.12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 份额为 8,275.12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
资者的转换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部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升级相关优质上市公司,同时通过合理的动态资产配
置,在注重风险控制的原则下,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5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
题相关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基于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规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PMI 水平、GDP 增长率、
M2 增长率及趋势、PPI、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等,来判断经
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本基
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
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
分超额收益。
  (1)消费升级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消费升级主题的上市公司
指受益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和消费普及、升级、驱动的大
消费行业及其产业链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消费升级可以体现为消费金额的升级,
产品及服务质量的升级,及居民在实际生活中获得的新产品、新服务等。
  具体行业包括:
域,大家追求更健康、更高品质的产品,如安全的食物、高端或高性价比的衣物、
优质的社区居住环境、环保舒适的交通工具等。我们认为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
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地产、交运、汽车,农业,化工等行业;
居民对教育培训,图书,电影、旅游、医疗保健等精神文明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
我们认为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餐饮旅游、文化传媒、教育,医药大健康,养老
等行业;
能家居、医疗信息化、新能源车、消费金融等新型产品层出不穷,未来居民的消
费习惯也将随之变化。我们认为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消费电子、计算机软硬件、
通信设备及服务、电力设备、商贸零售、银行、保险券商,互联网金融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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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及其相关的衍生产业等,我们认为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轻工
制造、家电、化工、机械、建筑、建材、钢铁、煤炭、石油石化、环保等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状况分析,财务分析和
股票估值分析的三层分析来逐级优选股票,在确定消费领域上市公司范畴的基础
上,发掘商业模式独特、竞争壁垒明显、具有长期可持续增长模式、估值水平相
对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组合式投资。
  近几年来,中国消费市场蓬勃发展,在为用户提供优质消费品、新兴个性消
费方式的同时,各个细分领域的市场空间不断扩大,竞争格局也开始走向清晰,
商业模式日趋成熟。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所处行业地位、产
品创新能力、公司治理结构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
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和广阔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股票。
  具体分析,本基金在商业模式方面,选择盈利模式清晰、产品与服务有广阔
空间的上市公司;行业地位分析方面,选择在产业链上有稳固地位,行业壁垒高
的上市公司;产品创新能力方面,通过对公司产品和研发人员的判断,选择有竞
争优势,符合消费升级产业发展趋势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选择管理层优
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有清晰的竞争战略,人员激励到位的公司。
  本基金的财务分析偏重于公司的成长性分析。本基金通过对财务报告提供的
信息,系统性地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毛利率、
净利率)、经营效率(净资产收益率),业务成长能力(过去 3 年收入、利润复合
增长率)
   、资金杠杆水平(负债率)、持续经营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现金流),
对公司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价,预测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挑选出有优良财务状况
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指标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通过分析公司的市盈增长比率
(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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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估值指标,确定公司的股票投资价值。本基金同时将公
司市值与行业竞争对手,未来市场成长空间进行多维度对比。基于以上的综合评
估,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从中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
资组合。
  (3)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1)久期管理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
合久期策略。
  (2)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
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六个子市场。在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
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具体而
言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
择等因素。
  (3)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
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财产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
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重点关注: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相对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到
期期限、收益率水平相近的品种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券种;同等到期期限和收
益率水平的品种,优先选择高票息券种;预期流动性将得到较大改善的券种;公
司成长性良好的可转债品种;转债条款优厚、防守性能较好的可转债品种。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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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权、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本基金将以风
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
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证券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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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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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1)、
             (16)、
                 (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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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主要消费指数收益率×70%+中证香港 100
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主要如下:
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场首个选样范围跨两板的指数,具有很高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
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部分
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其中:股票                        52,357,400.83       87.60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392,897.00      4.07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587,372.15      63.8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77,427.00       2.1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1,931,385.00       3.28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11,864.30       3.08
 J   金融业                                    82,553.38        0.14
 K   房地产业                                 3,266,536.00       5.5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51,596.00       4.8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55,770.00       1.96
 S   综合                                             -          -
     合计                                  52,357,400.83      88.94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无。
     无。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资明细
  无。
  无。
  无。
  无。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
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无。
  无。
  无。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7 月 16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表如下: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基准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增长率标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②                   ④
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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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
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值价格数据。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
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运作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如有调整的,以
相关最新规定为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变更;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临时报告,提示
本基金可能会因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而导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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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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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基金缺乏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款支付所引致的风险。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
选个券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跟踪和控
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能够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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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其他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章节,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
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选择方面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备选投资标的的流动性作为重要考虑因
素,不以流动性受限证券为主要投资方向,明确规定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可满足投资者日常申购赎回的要求。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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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部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拒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种工具实施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如下: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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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敬请投资者留意因份额持有期限较短而在基金份额赎回时被收取较高赎回
费的风险。
  (3)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的;
  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情形时无法正常进行申购和赎回的风
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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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
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
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
险相对更大。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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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
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
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
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
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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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
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
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
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
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
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
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
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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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
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流预测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
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
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
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
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
动性的限制,本基金短期内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
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
等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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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其他风险
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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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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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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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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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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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顾问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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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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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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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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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设)、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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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
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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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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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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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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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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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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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消费升级主题证券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证券
库符合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证券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
证券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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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 10%;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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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11)、16)
                、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
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
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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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之日起开始。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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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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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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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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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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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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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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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11)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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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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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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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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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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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
基金净值、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rtfund.com)自助查询、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官方 APP 自助
查询、电子邮件对账单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定制、客服热线查询等。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
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热点问答、
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
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
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
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法定披露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式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        中国证监会指
     有限公司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宁波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中国证监会指
     投、转换及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博时财        中国证监会指
     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部分销售机构办        中国证监会指
     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        中国证监会指
     变动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中国证监会指
     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        中国证监会指
     方法调整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中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23 年全     中国证监会指
     年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告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        中国证监会指
     “融通基金”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为       中国证监会指
     销售平台并开展费率优惠的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及网站
     优惠活动的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诈       中国证监会指
     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定报刊及网站
            融通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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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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