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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文体产业股票A,工银文体产业股票C: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证券之星 2022-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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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02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5﹞1472 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文体产业相关股票,其风险高于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文体产业范围内股票不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仅对基金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和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
为 2022 年 4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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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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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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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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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敏女士(Min Huang),董事,现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代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
麻省理工学院,自 2006 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
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
营官、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
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张晓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1986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任工行吉林分行计
划处副处长、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辽宁抚顺分行行长,辽宁分行副行长,吉林分行副行
长,黑龙江分行副行长、行长。2021 年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
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Hans Urs Buchmann 先生,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布克曼先生自 1985 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瑞信金融服
务部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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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成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
理。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 年-1999 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 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
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 年 8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 年 4 月
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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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 年 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 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修世宇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9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胡文彪先生,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7 年 8 月 4 日管理本基金。
  林梦女士,2017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管理本基金。
  张玮升先生,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管理本基金。
  袁芳女士,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管理本基金。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君安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业务
董事,中海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资深投资总监、
固收投资能力一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担任工银
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9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工银
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
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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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9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7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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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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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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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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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净利润 826.80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
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
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9 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1306.55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0247.75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
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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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
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
控制。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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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282
  联系人:张钦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官学清
  电话:010-6610579995588
  传真:010-661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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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韩国强
  电话:86-10-85109619
  传真:86-10-85126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侯燕鹏
  电话:010-66592638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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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吴雅婷
  电话:021-61162160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孙琪虹
  联系人:孙琪虹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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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ci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8858158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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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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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吕岚
  电话:0532-85709728
  传真:0532-85783866
  网址:http://www.qdccb.com/
  (1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0551-6589811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1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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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2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1)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孙菁艺
  电话:0533-2178888-9910
  传真:0533-6120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2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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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24)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任正东
  电话:0573-82080201
  传真:0573-82080097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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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梁丽均
  电话:0757-22387367
  传真:0757-22388777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6)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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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路 1 段 433 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路 1 段 433 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联系人:杨敏佳
  电话:0731-89934772
  传真:0731-84305417
  网址:bankofchangsha@cscb.cn
  (28)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2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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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0)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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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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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电话:13888534780
  传真:087163122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32)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33)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75010-65300575
  传真:0416-3220003010-65300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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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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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35)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66957536
  客户服务电话:96668(青岛);400-11-96668(全国)
  网址:www.qrcb.com.cn
  (36)深圳前海微众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罗曦
  电话:0755-89462447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37)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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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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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39)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注册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迎宾路 1 号一幢 1
  办公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迎宾路 1 号一幢 1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付小超
  电话:15993751275
  传真:0391-2116762
  客户服务电话:0391-95186
  网址:http://www.jzctb.com/
  (40)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传真:0371-85519313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41)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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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郭景波
  电话:0592-2988788-6171
  传真:0592-2078888-6505
  客户服务电话:4001623623
  网址:http://www.xib.com.cn
  (42)华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 101-B101、B102 及深圳市福田
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 26 层 ABJ 单元、30 层、3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 101-B101、B102 及深圳市福田
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 26 层 ABJ 单元、30 层、31 层
  法定代表人:陈银彬
  联系人:郭彩虹
  电话:75523825589
  传真:755238255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6558
  网址:http://www.cmbcn.com.cn
  (43)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
  联系人:王来
  电话:0574-87412791
  传真:87412766
  网址:http://www.beeb.com.cn
  (44)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6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白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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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50925690
  网址:www.aibank.com
  (4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4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4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63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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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机构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5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6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6029,0755-2383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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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5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6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5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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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28150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网址:http://www.cjsc.com
  (5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5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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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周卫青
  电话:0731-84451488
  传真:0731-84413288
  网址:http://www.xcsc.com
  (6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传真:020-38286588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6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郭颖、岳金凤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6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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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51-2272101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6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6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
    (010)57615957
  传真:
    (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6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918
  网址:http://www.sxzq.com
  (6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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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6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663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6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6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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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7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电话:010-68585002 转 8061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7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7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96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7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天德广场 T1 楼 1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4)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164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7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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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电话:021-5899189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7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武斌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http://www.ghzq.com.cn
  (8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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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8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刘河斌
  电话:010-874136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8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http://www.cnht.com.cn/
  (8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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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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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常科丰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64818501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8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电话:0755-82707766
  传真:0755-82707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9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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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黄斌
  电话:029-874060888740608187406171
  传真:029-8740610087406259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9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9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9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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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9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9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9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传真:0871-63579074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46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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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9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0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0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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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365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0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36659385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0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10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405;010-85556381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10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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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http://www.tfzq.com
  (106)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刘国能
  电话:18202270814
  传真:010-66500935
  客户服务电话:18202270814
  网址:http://www.hczq.com/
  (107)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西厅 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王少峰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84278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88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10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32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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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10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县亚楠
  电话:029-88365801
  传真:029-88365835
  网址:http://www.kysec.cn
  (11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1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11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95055-4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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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1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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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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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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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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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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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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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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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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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8884000680058
   传真:0571-5602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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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
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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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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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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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12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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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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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400-066-8586
  传真:010-85594745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32427
  网址:www.igesafe.com
  (13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3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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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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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6081818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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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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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400-619-905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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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400818886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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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22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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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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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13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400-808-1016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400-623-60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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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400-111-0889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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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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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44)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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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400-066-935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www.htfund.com
  (14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400-673-7010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4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400-821-02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400-166-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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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021-5297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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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400-0411-001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4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15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400-188-5687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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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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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4006433389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53)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 B 座 32K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陈鹏
  电话:0755-86382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15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400-618-0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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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4008219031
  客户服务电话: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5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张缘
  电话:021-20324154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15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66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5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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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4000-555-671
  客户服务电话:0371-85518397
  网址:www.hgccpb.com
  (159)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4007-999-999 转 3
  客户服务电话:025-8685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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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400-684-0500
  客户服务电话: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6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4008-909-99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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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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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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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网址:kenterui.jd.com
    (16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6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6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400-817-5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6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4001115818
  传真:021-61098515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6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16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400-106-0101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www.fundsure.com
  (17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陈慧、王睿
  电话:王睿 010-6363175113608034231、侯文蕾 010-6363154318813036654
  传真: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71)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65807399
  传真:010-5953998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172)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fc108.com/
   (173)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03、04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03、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联系人:陆风玉
   电话:021-68685562
   传真:021-68685550
   网址:http://www.htfutures.com
   (17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75)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6)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沈众辉
  电话:0731-84409000
  传真: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365-058
  网址:www.dayouf.com
  (177)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联系人:申朝华
  电话:0371-69106586
  传真:0371-691066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7-666
  网址:http://www.hrrdqh.com
  (17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电话:0755-86013388 转 65864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转 1 转 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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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魏佳亮
  联系电话:
      (010)65337475
  传真:
    (010)65338800
  联系人: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5】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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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内容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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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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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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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
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7 天                   1.5%
          Y≥2 年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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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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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 天且小于 3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7 天且小于 3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A 类基金份
额余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C 类基金份
额余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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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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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
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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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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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文体产业中具有长期稳定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
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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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界定的文体产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
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
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足
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适当增加权
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1)文体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文化产业包含三个层面,传统文化产业、新兴文化产业以及文化相关产
业。
  ① 传统文化产业:主要指商业和运营模式较为成熟的传统文化产品生产和传播行业。
包括传统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传统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传统文化艺术服务、传统文化信息传
输服务、传统文化创意和设计、传统文化休闲服务及消费、工艺美术品生产、消闲用品、摄
影产品、酒店、度假村与豪华游轮、消闲设施、餐馆、博彩、旅行社等行业。
  ② 新兴文化产业:主要指在电子、网络、数字等高新技术广泛运用基础上而形成的以
及文化产业与传统产业相结合而形成的新兴文化业态。包括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
数字多媒体广播、数字营销、数字广告、手机广播电视、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
在线教育、在线旅游、动漫游戏、文化金融以及文化地产等行业。
  ③ 文化相关产业:主要指与上述文化产业相关的产品生产行业。主要包括文化产品生
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生产以及文化专用设备生产等行业。
  本基金所界定的体育产业包含体育用品及设施、体育服务、体育媒体、新兴体育业态以
及体育相关产业等五个层面。
  ① 体育用品及设施:主要指体育用品的生产与销售以及体育设施的建设行业。其中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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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用品包括体育服饰、体育装备、体育器械以及体育食品等行业;体育设施包括涉及体育地
产、体育场馆建设、户外营地建设、徒步骑行服务站建设、汽车露营营地建设、航空飞行营
地建设以及船艇码头建设等行业。
  ② 体育服务:主要包括体育赛事组织运营、体育俱乐部、体育学校、场馆服务、体育
中介、体育医疗以保健及体育金融等行业。
  ③ 体育媒体:主要包括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兴的互联网传媒以及视频网站等行
业。
  ④ 新兴体育业态:主要包括在线体育、体育彩票、体育旅游、体育休闲、体育社区、
体育视频、体育广告以及体育会展等新兴的体育相关行业。
  ⑤ 体育相关产业:主要指与上述体育产业相关的产品生产、服务与销售行业。
  相关业务涉及本基金所界定的文体产业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未来相关业务转型
成为文体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也是本基金的关注重点,一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未来随着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对文体产业的界定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
可调整上述界定标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如因本基金界定文体产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文体产业等,
导致本基金持有的文体产业内股票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在三十个工
作日之内进行调整。
  (2)个股投资策略
  在上述文体产业界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选择
具有长期稳定成长性,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① 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I.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
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
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以及其他优
势;
  II.公司治理评估: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i.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ii.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iii.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iv.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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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
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III.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② 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
率、PEG)
     、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
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
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
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
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
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
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
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
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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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
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
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
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
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
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
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
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
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
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
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文体产
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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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终,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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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7)
                、(19)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因本基金界定文体产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文体产业领
域等,导致本基金持有的文体产业领域内股票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
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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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文体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
服务,提供体育服务、产品或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代表性公司作为样本股, 以反映文化体
育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80-95%,本基金对中证文体指数和中
债综合指数分别赋予 80%和 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文体产业相关股票,其风险高于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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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
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8,510,107,314.17             88.19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031,915,244.26                73.4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74,298,475.88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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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金融业                              278,741,038.94                 2.91
 K    房地产业                             162,701,215.05                 1.7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62,451,340.04                 5.8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510,107,314.17                88.8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无。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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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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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文体产业股票 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27.82%     1.29%    -44.21%       1.30%   272.03%   -0.01%

   工银文体产业股票 C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6.35%      1.39%     -12.33%       1.21%    5.98%    0.18%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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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生效。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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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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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估值依据。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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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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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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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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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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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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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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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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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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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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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任何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
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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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文体产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发
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
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
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
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
素。
  (3)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市场
风险随之上升;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
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性对较低,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等流动性风险;科
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个股存在退
市风险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
品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
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
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
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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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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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在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准确的邮寄地址信息基础上提供,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
账户资料导致无法寄送的除外)。
              《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确认后 15 个
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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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
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
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四)关于资讯服务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 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五)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 24 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 APP 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 APP 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 24 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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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 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         易          业          务            。        网          址    :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 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 APP 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七)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八)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 (gyrx_20050621) 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 (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定额投资业务限制金额的公告,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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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公告,2021-08-06;
公告,2021-09-01;
的公告,2021-12-31;
的公告,2022-01-01;
转申购及赎回转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2-03-11;
的公告,2022-04-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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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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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合同》规定的费用;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行为;
机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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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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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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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价格;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而免除;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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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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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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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以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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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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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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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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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有人大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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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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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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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文体产业范围内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文体产
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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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终,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80%-95%;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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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7)
                、(19)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因本基金界定文体产业的方法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文体产业领
域等,导致本基金持有的文体产业领域内股票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将
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一年度对股票池中的股票调整一次,并在不迟于调整前的 2 个工作日,将
更新后的股票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该项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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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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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本基金投资
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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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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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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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
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
管专户进行。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
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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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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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关数据作为估值依据。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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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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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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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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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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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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