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锝: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之星 2022-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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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9               证券简称:苏州固锝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由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苏州固锝”、“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04.80万份,约占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788.6616万股的0.75%。其中,首次授予
股的0.60%;预留12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80,788.6616万股的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9.84%。
  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
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
权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10.32元/份。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八、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
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十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苏州固锝、本公司、上市
               指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
有效期            指
                   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
行权             指   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
                   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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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
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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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次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次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
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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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
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154人,均为公
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
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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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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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股票期权的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
通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04.80万份,约占本次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788.6616万股的0.75%。其中,首次授予484.8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0,788.6616万股的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
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
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拟授     占本计划草案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予股票期权总     告日公司股本总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合计154人)
       预留部分          120.00    19.84%      0.15%
        合计           604.80    100.00%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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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生。沈健全先生自2008年开始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行政经理;何新喜先生自2016年开始在公司任职,现任
公司安全总监;成铁军先生自1997年开始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设备部副总监。上述人员始终伴随公司成长,
为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其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及业绩贡献相匹配。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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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
                  禁售期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预留
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
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授予,预留部分的等待期为自预留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
分股票期权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预留部分的等待期为自预留授
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12个月后
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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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
规定执行。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
权安排行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一个行权期                                    4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三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
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一个行权期                                    4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三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
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一个行权期                                    5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5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
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此类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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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32元/份,即满足行权条
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10.32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2.31元/股的75%,为9.2325元/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3.75元/股的75%,为10.3125元/
股。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即10.32
元/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以保持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发展、稳定核心
团队为根本目的。经公司综合考虑未来业务发展、行业人才竞争情况、二级市场
股价波动情况、行权时间安排、激励效果等,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
定价方式。
  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半导体行业和光伏行业。在半导体领域,公司自成立以来
专注于半导体整流器件芯片、功率二极管、整流桥和IC封装测试,目前已经拥有
从产品设计到最终产品研发、制造的整套解决方案,具有从前端芯片的自主开发
到后端成品的各种封装技术,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产品广泛应用在航空航
天、汽车、绿色照明、IT、工业家电以及大型设备的电源装置等许多领域。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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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领域,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晶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导电银浆供
应商,也是太阳能电池银浆全面国产化的先行者。导电银浆作为太阳能光伏电池
制造的关键原材料,在提升太阳能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是
光伏电池技术发展与转换效率不断提升的主要推动力。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持
续向好。作为公司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半导体业务发展平稳;而随着公司导电
银浆研发技术不断成熟,公司在光伏行业领域的银浆业务市场份额不断提升,成
为公司业务增长的重要来源。面对快速发展的行业发展需求,公司亟需留住现有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及技术骨干,并培养一批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市场、管理及
技术人才,从而保持公司的竞争地位。此外,公司所处行业人才竞争激烈,现金
薪酬激励在吸引、留住人才方面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公司拟通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措施实现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同时,从员工激励的有效性来看,
我国近年来资本市场受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二级市场股价波动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跨度较长,以当前市价作为未来行
权价格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因此,给予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定折扣,可以更好地激励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
  本次激励计划对未来激励权益的兑现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在激励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持激励份额与贡献相
对等的原则,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行权条件的达
成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为了达到调动员工积极性、吸引留存行业优
秀人才的良好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其他方法确定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按照《管
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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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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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金额(A)
  行权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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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行权期
 第二个行权期
               金额不低于62亿元          入金额不低于57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金额不低于100亿元         入金额不低于92亿元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金额(A)
  行权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
               金额不低于62亿元          入金额不低于57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金额不低于100亿元         入金额不低于92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考核目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
钩方式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金额
                An≤A<Am            X=A/Am*100%
   (A)
                 A<A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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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
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照激
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
“A”、“B”、“C”、“D” 5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在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行权比例:
 个人考核结果    A+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
   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期
计划行权额度×当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当期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A+”、“A”、“B”或“C”4
个档次,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效评价结果为“D”,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
权。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或未达到计划可行权比例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股票期权的行权,除满足上述行权条件外,还需满足
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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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半导体行业和光伏行业,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持续向好。
作为公司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半导体业务发展平稳;而随着公司导电银浆研发
技术不断成熟,公司在光伏行业领域的银浆业务市场份额不断提升,成为公司业
务增长的重要来源。为持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现公司战
略规划及经营目标,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时,充分考虑了当前经
济环境、行业发展周期并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选取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反映企业经
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本次激励计划
业绩指标的选取及考核目标设定合理、科学,在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存在较
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具有一定挑战性。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业绩设
置阶梯行使权益的考核模式,实现了行使权益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
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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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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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
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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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一)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 Black-Scholes Model 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
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可行权日
  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
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
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2022年9月23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484.8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
予时进行正式测算),首次授予的484.80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1,28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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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
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2年10月中旬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要求,以前述测算为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公司2022-2025年会
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     预计摊销的总
股票期权数       费用
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股价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
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原则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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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
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
形除外。
  (五)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
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
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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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
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
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
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
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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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
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或由
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
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
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注销方案,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
等股票期权,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票期权注
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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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法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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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
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
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
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
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七)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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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
息的分配。
  (四)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
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
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
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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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授予,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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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
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根据本计
划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
司注销: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职的,除变更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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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
因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
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同或聘用协议等不再在公司任职,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退休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其他行权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支付完
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
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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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完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其他行权条件仍然有效。继
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
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的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撤销该分公司或失去
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
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八)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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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
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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