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2-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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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证监许可〔2020〕292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号)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
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发行了3,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3,8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3,788,439,622.6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603号)。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于2020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财通证券可转债公开
发行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财通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股再融资工作,并聘请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配股公开发行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1
年7月26日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了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公司与中信证券签订的《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债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接中信
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
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
    注册地址
                      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叶强、陆小鹿
    联系电话                021-54033647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108
    注册资本               3,589,000,000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                黄伟建(代)
   实际控制人                浙江省财政厅
   董事会秘书                   官勇华
    联系电话                0571-8782131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年12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12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2年4月29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财通证券可转债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指定叶强、
陆小鹿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
财通证券可转债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主要工作如下: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
阅。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公司及
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员于2021年12月20日至22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股再融资工作,并聘请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担任本次配股公开发行工作的保荐机
构,于2021年7月26日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了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公司与中信证券签订的《关于<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申万宏源承销
保荐承接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委派叶强先生、陆
小鹿女士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已于2021
年7月27日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
构、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财通证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财通证券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通证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转股
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可转债
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叶 强                    陆小鹿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张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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