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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成ETF: 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之星 2022-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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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指数衍生金融产
品(如股指期货等)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履行适当程序使本基金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
行风险管理。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c、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d、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有关比例限制将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f、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h、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b、c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
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
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
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
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
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
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
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的处罚。
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
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
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的业务安排
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
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进行申购、赎回申请,并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清算和过户登记。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
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任何情况;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基金上市费及年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
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
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进
行。
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金财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
行为。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
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
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
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
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第二款第 3 项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
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
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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