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2-23 层
电话:021-61859565 传真:021-51877676 邮编: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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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极电商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5 月
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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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分别于 2022 年
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南极电商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疫情防控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
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在上海市杨浦区
江湾城路 99 号尚浦中心 3 号楼 10 楼会议室召开。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落
实上海市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原定会议召开地点设置线
下现场会议,在不予变更会议通知中其它事项的前提下,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
整为通讯方式(腾讯在线会议系统),参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公司提
供的指定接入方式参加在线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在线会议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32,843,01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791%,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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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在线会议方式参会并进行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以在线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13,511,3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4.9916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参加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31,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787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在线会议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3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75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在线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在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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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在线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在线会议投票
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631,997,2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63 %;反对:82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98 %;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8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48%;
反对:82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79 %;弃权:
份总数的 0.1273 %。
表决结果:
同意:631,997,2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63 %;反对:82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98 %;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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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48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48 %;
反对:82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79 %;弃权:
份总数的 0.1273 %。
表决结果:
同意:631,997,2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63 %;反对:82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98 %;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85,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48%;
反对:821,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79 %;弃权:
份总数的 0.1273 %。
表决结果:
同意:631,892,4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98 %;反对:95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0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381,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827 %;
反对:950,6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73%;弃权:
数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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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632,010,1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684 %;反对:824,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02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8,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15 %;
反对:824,2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35 %;弃权:
份总数的 0.0450 %。
表决结果:
同意:632,037,3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7 %;反对:78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34 %;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526,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22 %;
反对:781,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05 %;弃权:
份总数的 0.1273 %。
表决结果:
同意:632,037,3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27 %;反对:78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34 %;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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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526,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22 %;
反对:781,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05 %;弃权:
份总数的 0.1273%。
表决结果:
同意:632,081,81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797%;反对:7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0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570,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24 %;
反对:761,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71 %;弃权:
总数的 0.0005 %。
表决结果:
同意:624,985,2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583 %;反对:7,857,79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4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473,90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528%;
反对:7,857,79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472 %;弃
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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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619,174,49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8401 %;反对:13,648,1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1566 %;弃权: 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63,17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948%;
反对:13,648,12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997 %;
弃权:2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 %。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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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以林 罗 浩
经办律师:
贾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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