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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双红利A,圆信双红利C: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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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9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4〕928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
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
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
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
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由于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本基金存在杠杆
性风险、到期日风险、变现损失风险、强行平仓风险、强行减仓风险、保证金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中高预期风险
水平的投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
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
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
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
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
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
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是根据《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进行了更新,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信息同步更新。本招募说明书的其余所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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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已经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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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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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圆
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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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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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资者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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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申请的开放日
工作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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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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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事件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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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 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 51%
的股权;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 49%的
股权。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
务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厦门金圆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柳经纬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律系
(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
法大学科研处处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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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副主任。曾兼任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施文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法律顾
问。现兼任中欧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标准化专
家委员会委员。
  刘志云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学
院讲师、副教授,兼任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超鹏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管理
学院财务学副教授、副院长。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教授、博导、常务
副院长,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财务与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股东董事:
  蔡炎坤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信托部经理、市场开发部
经理、资金运作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郑华女士,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行政管理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历任厦
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办公室主任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
投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
丰金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现任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永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白中琪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中央大学硕士。历任上海高德机械有限公司
总经理、上海成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台北市市政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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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二)监事会成员
  林家进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铭传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历任中信期货经
理(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元富期货(股)公司总经理、国泰期货(股)
公司总经理、国泰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永丰期货(股)公司总经
理。
  赵耀煌先生,公司监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
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厦门松霖科技有限公司、百威英博(厦门)服务外包有
限公司会计及项目主管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信托会计、投资发
展部项目经理、资产运营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吴烨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综合管理部总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历
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部薪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谢雁南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上海交
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历。历任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岗、汇丰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部合规专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风控部高级法务经理。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蔡炎坤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兰文伟先生,公司督察长,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办、法务专员、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法务合规部总经
理、党委办公室主任、风险总监、纪委书记,曾任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
师。
  范妍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历任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策
略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策略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总监。
  江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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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
总经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姚德明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东北大学工学学士,历任上海康时信息有
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 dba、上海东方龙马软件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 dba、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OP 主管;自 2013 年 2 月加入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一职。
  吴莉芳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沧办事处会计、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市场开发部信托经理、研究发展部研究
员、办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臣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助理。历任易唯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部
研究助理,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总监助理。
陈臣先生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起管理圆信永丰优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李家亮先生,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2017 年 6 月 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洪流先生,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范妍女士,2016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明阳先生,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蔡炎坤先生,简历见上。
  成员:
  王琳女士,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部总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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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妍女士,简历见上。
  胡春霞女士,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
投资部总监。历任港澳证券投资咨询部分析师,中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
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林铮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
资部总监。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国贸期货宏观金融期货研究员,海
通期货股指期货分析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收
投资部副总监。
  崔长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平安资产管理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量化投资部总监、专户一部总监。
  陈臣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历任易唯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助理,永
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总监助理、权益投资部基
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助理。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
可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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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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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扰乱市场秩序;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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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经理承诺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益;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全面风险
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防范、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
风控理念,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
理的载体,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
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
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   内部控制目标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   内部控制原则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衡;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能动性,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制衡。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的合法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
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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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五)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
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
体包括四个层面: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
度。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
门管理制度。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   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
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
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
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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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
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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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2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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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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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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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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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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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金融中心大厦 21 楼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2 号金融中心大厦 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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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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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幢 5 层 599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
  住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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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
  交易网址:www.dkh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路 1033 室
  住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 400-88-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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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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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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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10、18、19、35、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4000-188-28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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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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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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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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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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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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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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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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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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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wm.com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9 号长城汇 T2 号写字楼第 27、28 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9 号长城汇 T2 号写字楼第 27 层
  法定代表人:谭显荣
  客服电话:027-95579
  公司网址: www.cjfco.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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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 266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 www.jinjiwo.com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商务联系人: 李丹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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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电话:025-66046166
  联系人:张竞妍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公司简称:东方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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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戴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联系方式:18701527808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服电话:400-858-8888
  公司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简称:度小满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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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林天赐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公司日常业务邮箱:baiying@duxiaom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6036600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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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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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 2014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28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募集期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共募
集 1,028,182,938.36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6618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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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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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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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销;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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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提交申购基金份额申请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无效或确认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
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累计
申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及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
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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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5%
  注:M 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份额持有时间(Y)                         费率
Y<7日                              1.50%
Y≥ 2年                             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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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730 天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费率
Y<7 日                           1.50%
Y ≥30日                          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
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
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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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如果投资者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份额为 46,915.31 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50=952,380.95 份
   即:如果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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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T 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 T 日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个
月,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1,144.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 T 日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金额为 11,2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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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申请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计算结果均采用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2 日起(含
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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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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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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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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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销售
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转换费率等
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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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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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关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等制度红利所带来的相关产业投资机
会,兼顾投资基本面良好,有稳定分红政策或高分红预期的上市公司来
均衡组合风险,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含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所定义的双红利主题类的股票资产及债券资产合计占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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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策略上体现“双红利”的主题思想。
  (一)双红利主题的界定
  A、“自上而下”关注政府深化改革、经济转型、经济体制不断完
善等制度红利所释放的相关产业投资机会,此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
略。
  B、“自下而上”精选基本面良好、具稳定分红政策或较高分红预
期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和/或债券,此为本基金为控制组合风险所采取的
辅助策略。
  (二)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遵循“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思路:首先是大类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经济周期决定权益类证
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其次是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即根据
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主要关注政府深化改革、经济转型、经济体制不
断完善所带来的产业投资机会。
  本基金同时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主要投资于质地优
良而且具备稳定的分红政策、较高分红预期和分红回报的上市公司。
  (1)大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基于对经济周期及通货膨胀发展变化的理解和判断,结
合美林投资时钟大类别资产配置模型,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
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进行动态评估,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大类资
产进行灵活配置和权重调整,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低,上市公司盈利预期见底,股票市场趋势性上涨,债券市场温和上
涨,现金配置价值低,大类别资产配置方向以股票型资产为主,配置偏
向于受益于经济复苏的强周期类股票、受益于流动性回暖的金融地产类
股票和高贝塔的成长股。
政策紧缩。在此阶段,上市公司盈利加速上涨,股票市场维持高位,但
债券市场受制于利率上升进入调整阶段,大类别资产配置以股票型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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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配置偏向于有供应瓶颈、充分受益于价格上涨的行业或者盈利增
速高能够对冲估值下滑的成长股。
市公司盈利增速从高位下滑,债券市场持续受通货膨胀压制,股票和债
券双杀,现金配置价值突出。大类别资产配置转向防御型货币市场工
具,股票资产吸引力下降,配置偏向通货膨胀相关的资源类股票。
下降,上市公司盈利增速持续下滑,但是降幅收敛且行业出现局部分
化,股票市场下跌,债券市场受利率政策调整影响出现上升。大类别资
产配置方向以债券市场为主。随着经济即将见底的预期逐步形成,股票
类资产的吸引力逐步增强。
  基金管理人以美林投资时钟大类别资产配置模型为分析框架,综合
考虑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法制化与
国际化”的基本特征,审慎研判中国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大类别资
产配置模型所处的阶段,积极主动地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别资
产的配置权重并加以动态优化。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深化改革和制度变革所带来的相关产业主题
投资机会,具体来说,制度红利主要体现在经济结构转型、社会结构变
革和国家政策导向等方面。
  A、经济结构转型。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主要表现在传统产业升级和
新兴产业发展两个方面,本基金将关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中
受益的行业。
  B、社会结构变革。中国社会结构变革最明显的表现在城镇化加速
和人口结构变化这两方面,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会挖掘在城镇化发展和
人口结构变化中有较大获益的行业。
  C、国家政策导向。本基金将分析并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和制度变革
的方向,并充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深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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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主题。
  除上述分析角度外,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发展趋势的改变,可能
会出现新的分析角度,届时本基金将其纳入到分析体系当中。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在挖掘制度红利所带来的相关产业投资机会的基
础上,将结合定量和定性角度分析行业的基本面。定量分析包括盈利分
析、估值分析和景气度分析等,定性分析分为行业生命周期识别和行业
竞争结构分析。
  A、行业收益率是行业配置的主要参考指标。影响各个行业收益率
的要素可以分解为三类:一类是质量因子,如 ROE,毛利率、周转率、
现金流质量等;第二类是估值因子,如 P/E、P/B、EV/EBITDA 等;第三
类是是经济周期的景气指标,如行业 PMI 指数、终端消费数据、产能利
用率、库存、通货膨胀等。不同行业的盈利对不同因子的敏感度差异较
大。
  B、根据周期性行业和弱周期性行业的不同属性分类研究。行业景
气度和供需关系是周期性行业配置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跟
踪各个行业的资本开支、库存、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产能利用率等指
标来把握周期性行业的轮动规律。此外,对行业拐点的判断是周期性行
业配置的重要观察窗口。消费需求的变化、产品创新、商业模式是研究
弱周期行业的重要指标。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长期受益或间接收
益且行业基本面良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三)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分析方法,通过定量
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挖掘基本面良好、企业成长能力优秀、具备稳
定分红政策或者高分红预期的股票以对整体投资组合进行适度均衡配
置。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关注基本面良好、具分红能力的股票,主要包
括财务分析、估值指标分析、成长性指标、企业分红指标等。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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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每股收益率(EPS)、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估值指标包括市
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指标;成长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
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净利润预测、主营业务增
长率等;企业分红指标主要包括在过去的 3 年中分红次数(包括现金分
红和股票分红)、最近一年的股息率(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股票的年均
价(年均价=年成交额/年成交量))处于市场的排名、最近一年的分红
率(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总额/可分配利润)处于市场的排名。
  除了静态定量分析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
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定性分析。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公司商业模式、公司
治理、管理层素质、创新能力、未来的分红能力和分红预期等,综合挖
掘基本面良好并具有稳定分红能力或者高分红预期的上市公司。
  同时,为了避免投资估值过高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
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综合利用 PE、
PB、PEG、DCF 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比较,筛选出估值
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之间的配置比例,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类属策略、信用
策略、息差策略、互换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最大化组合收益。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
期利率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
组合久期、动态调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
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久期配置
  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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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
目的。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
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
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
提高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
久期以及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
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3)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
行分析,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
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对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采取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
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
面。
  为控制信用风险,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并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
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
面存在差别,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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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
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
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
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
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
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
收益。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
息透明度较低等问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
种,未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
营、现金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
的高收益债进行投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
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公司产品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公司产品将主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六)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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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资。
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
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
资策略,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
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风险管理部行使风险管理职能,监控投资风险,并出具风险分析和
业绩评估报告。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
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个股投资比例等重要事项。
股投资分布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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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 300
只成份股编制而成的指数,综合反映了 A 股市场的整体表现。中债综合
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其样本范
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等所有
主要债券种类。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
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中出现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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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双红利主题类的股票
资产及债券资产合计占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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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
制: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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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4)之 6)、(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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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理;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
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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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号                                       例(%)
      其中:股票          735,520,298.48             93.48
      其中:债券           43,497,087.00              5.5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8,077.03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86,290,990.83             74.79
  D   电力、热力、燃气                     -                -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28,452.2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83,885.72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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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17,181,784.00            2.19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3,898.08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101,817,403.48           12.99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770,286.00            3.8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272,090.04          0.03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41,633.46          0.01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11,797.62          0.00
       业
  S    综合                            -             -
       合计             735,520,298.48           93.8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号                    (股)                     产净值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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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64,000.00             5.11
明细
 序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号          码                (张)                              净值比例
                                                              (%)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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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定”及查阅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司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范围内,报
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
形,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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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圆信永丰双红利 A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合同生效日)         10.40%   1.16%    25.95%   1.42%   -15.55%   -0.26%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5 年      77.16%   2.29%    6.87%    1.74%   70.29%    0.55%
日至 2016 年      3.96%    1.45%    -8.02%   0.98%   11.98%    0.47%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至 2017 年
日至 2018 年      -25.39%   1.29%    -16.93%   0.93%   -8.46%    0.36%
日至 2019 年      45.75%    1.18%    25.06%    0.87%   20.69%    0.31%
日至 2020 年      40.04%    1.47%    18.99%    0.99%   21.05%    0.48%
日至 2021 年      8.98%     1.47%    -3.96%    0.89%   12.93%    0.57%
基金合同生效         332.09%   1.47%    67.17%    1.06%   264.92%   0.41%
日至 2021 年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圆信永丰双红利 C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长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合同生效日)         10.30%   1.15%    25.95%   1.42%   -15.65%   -0.27%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5 年      73.83%   2.29%    6.87%    1.74%   66.96%    0.55%
日至 2016 年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至 2017 年
日至 2018 年      -26.06%   1.29%    -16.93%   0.93%   -9.13%    0.36%
日至 2019 年      44.53%    1.17%    25.06%    0.87%   19.47%    0.30%
日至 2020 年      38.88%    1.47%    18.99%    0.99%   19.89%    0.48%
日至 2021 年      8.26%     1.46%    -3.96%    0.89%   12.22%    0.57%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21 年      301.14%   1.47%    67.17%    1.06%   233.97%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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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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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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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场分别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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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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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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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
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暂停营业时;
产价值时;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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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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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个估值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各自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均高于
具体分配方案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日该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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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
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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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务费;
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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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8%。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款项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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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费用的项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
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三、基金转
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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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位;
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意。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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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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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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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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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计师事务所;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实际控制人;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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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款项;
大事项;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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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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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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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
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基金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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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
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
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
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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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
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
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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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
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
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
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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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
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
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
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
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
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
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
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
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努力
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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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匹配,投
资策略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
基金估值计价等方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本基金的投资交
易限制符合《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人加强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对
手的集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
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时交
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
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
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足额。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对于本基
金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机制。当本基金发生基金
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
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对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确保每
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一定比例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如本基金发生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
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审慎办理并部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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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可对于其余未办理赎回申请部分
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如下一开放日基金管理人经评估认为其余未
办理赎回申请部分如全部办理支付相应赎回款项仍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相应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
存在将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将部分赎回申请继续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直到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赎回为止。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
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当围绕前
述工具的实施条件、发起部门、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事项,制定清晰
的内部制度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
平。

    如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发生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经本基金基金经
理发起,经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决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实施相关流动性管理工具,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在前述情况下,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不被基金管理
人接受或全部办理,或投资者赎回申请对应的赎回款项金额发生变动或
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银行账户时间发生延迟,将对投资者的预期资金安
排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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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将对投资者
赎回申请对应的赎回款项金额产生一定影响。
  如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发生需暂停基金估值的情
形,经本基金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决定,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估值,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在前述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不被基金管理人接
受,或赎回申请对应的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银行账户时间发生延迟,将
对投资者的预期资金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
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
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
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
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
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
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
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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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
况。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
违规交易、交易错误和 IT 系统故障等。此外,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
为或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具有杠杆性风险;
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
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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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制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
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水平,这可能为基金投
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关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等制度红利所带来的
相关产业投资机会,并兼顾投资基本面良好,有稳定分红政策或高分红
预期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和/或债券来均衡组合风险。当制度红利带来的
相关产业投资机会并不明显时,本基金的短期净值可能并不明显。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
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a)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
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
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
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
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b)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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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
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
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
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c)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d)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
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e)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
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f)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
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
政策影响。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
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
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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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
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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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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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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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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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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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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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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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
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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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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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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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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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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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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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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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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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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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式通过。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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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
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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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人大会的主持人;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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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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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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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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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
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之 175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9
   联系人:严晓波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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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
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含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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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双红利主题类
的股票资产及债券资产合计占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
资于双红利主题类的股票资产及债券资产合计占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的 10%;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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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的 20%;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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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产净值的 10%;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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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1)、14)之 f、17)、18)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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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
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
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
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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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
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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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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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
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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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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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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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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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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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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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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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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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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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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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目前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呼叫中心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
基金净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电子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包
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网址:www.gts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邮件形式的个性化盖章对账单。
个性化盖章对账单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且需提供有效的电子邮
箱地址。定制方法如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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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查阅对账单。
买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包
括基金名称、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
更新联系方式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线人工坐席、网站留言、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
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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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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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 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20-12-31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渠道实施
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       2021-01-07
资)公告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01-12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恢复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       2021-01-18
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蚂蚁基金基
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       2021-04-07
资)公告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非货币市场
基金分红公告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
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一季度报告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2021-06-30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料概要更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侧袋机制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的
兴业银行“汇收付”支付渠道并开放定投、转换的公告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缓执行兴业银行开展的
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销交易暂停受理
工商银行直连支付渠道开户业务的公告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电子直销的
交通银行直连支付渠道并开放定投、转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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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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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注册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营业
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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