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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兴源A,圆信永丰兴源C: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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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5〕2318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由于股指期货交易采
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本基金存在杠杆性风险、到期日风
险、变现损失风险、强行平仓风险、强行减仓风险、保证金流动性风险。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
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是根据《基金合
同》对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进行了更新,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及基
金托管人信息同步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圆信
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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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作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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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 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 51%的
股权;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 49%的股
权。
   电话:021-60366000 传真: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严晓波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柳经纬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律系(法
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科研处处长。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
任。曾兼任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施文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现兼任
中欧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委员。
  刘志云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授;兼任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超鹏先生,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管理学
院财务学副教授、副院长。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教授、博导、常务副院
长,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财务与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股东董事:
  蔡炎坤先生,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信托部经理、市场开发部经理、
资金运作部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公司副总经理兼工会主席、党委委员。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华女士,公司董事,厦门大学行政管理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历任厦门
建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员、办公室主任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许如玫女士,公司董事,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建弘证券经理,建弘投信基金经理、营销企划部门主管,永丰金
资产管理(亚洲)董事总经理,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永丰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中琪先生,公司董事,台湾中央大学硕士。历任上海高德机械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海成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永丰金证券(亚洲) 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台北市市政顾问。
  (二)监事会成员
  林家进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铭传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历任中信期货经理
(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元富期货(股)公司总经理、国泰期货(股)公司总经理、
国泰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永丰期货(股)公司总经理。
  赵耀煌先生,公司监事,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厦
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厦门松霖科技有限公司、百威英博(厦门)服务外包有限公
司会计及项目主管等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信托会计、投资发展部项
目经理、资产运营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
  吴烨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综合管理部总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谢雁南女士,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上海交通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历。历任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法务部法务岗、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零售银行及财富管理业务部合规专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风控部高级法务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蔡炎坤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兰文伟先生,公司督察长,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证券部业务主办、法务专员、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法务合规部总经理、党
委办公室主任、风险总监、纪委书记,曾任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妍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历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策略分
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策略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副总监、总监。
  江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国
际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总经
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姚德明先生,公司首席信息官,东北大学工学学士,历任上海康时信息有限
公司技术部数据库 dba、上海东方龙马软件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 dba、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OP 主管;自 2013 年 2 月加入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总监一职。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吴莉芳女士,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厦
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沧办事处会计、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财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市场开发部信托经理、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办
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肖世源先生,复旦大学中西医结合临床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上海合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研部研
究员,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肖世源先生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管理圆信永丰优享生
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管理
圆信永丰优悦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起管理圆信永丰
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管理圆信永丰双利优选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范妍: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管理本基金。
  范习辉: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2 月 13 日管理本基金。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蔡炎坤先生,简历见上。
  成员:
  王琳女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女士,简历见上。
  胡春霞女士,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
资部总监。历任港澳证券投资咨询部分析师,中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
研究所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
资部副总监。
  林铮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
部总监。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国贸期货宏观金融期货研究员,海通期
货股指期货分析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固收投资部
副总监。
  崔长峰先生,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历任平安资产管理公司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圆信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量化投资部总监、专户一部总监。
  陈臣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历任易唯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助理,永丰
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总监助理。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乱市场秩序;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放在首位,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坚持“积极参与、事前防范、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风控
理念,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目标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内部控制原则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能动性,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相互监督制衡。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的合法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
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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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门管理制度。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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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0 年
同比增长 12.04%,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486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0121.17 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 19181.86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高风险领域;
相互制衡;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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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监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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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 81 号金融中心大厦 21 楼 2102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幢 5 层 599 室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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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4008896326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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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文名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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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军
   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400-6262-1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4000-188-28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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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 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 www.youyu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 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 266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 www.jinjiwo.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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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 www.chtwm.com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 www.msft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商务联系人: 李丹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电话:025-66046166
联系人:张竞妍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021-6036600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 2015 年 10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318 号文准予注
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 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 , 共 募 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
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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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投资人提交申购基金份额申请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无效或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交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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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累
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
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200,0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
申购费)。
为 100.0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
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5%
  注:M 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份额持有时间(Y)                        费率
           Y<7 日                        1.50%
           Y≥2 年                          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为 30 日,1 年为 365 日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费率
           Y<7 日                        1.50%
           Y≥30 日                         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为 30 日,1 年为 365 日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
(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
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
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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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如果投资人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该投资人可获得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50=952,380.95 份
   即:如果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该投资人可获得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952,380.95 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 T 日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个月,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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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 T 日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个月,
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计算结果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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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充分挖掘各类金融
工具的潜在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0-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
因素,判断市场时机,从而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
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
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分析方法,通过定量和定性相
结合的方式深入挖掘基本面良好、企业成长能力优秀以对整体投资组合进行适度
均衡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
等特征,综合利用 PE、PB、PEG、DCF 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比
较,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类属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互换策略等,在合理
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动态调
整各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
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久期配置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
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
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
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
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
结构。
  (3)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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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对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采取自上而下和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为控制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并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
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的操作方式。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
收益级差。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
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
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息透明度
较低等问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可能出
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金
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
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
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
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设立股票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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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建议。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
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监察稽核部运用恒生投资系统行使风险管理职能,监控投资风险,并出具风
险分析和业绩评估报告。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个股投资比例等重要事项。
布方式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3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0-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
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6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沪深 300 指数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 300 只成份股
编制而成的指数,综合反映了 A 股市场的整体表现。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
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中出现
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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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金资产净值的 10%;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
           (14)之 6)、
                   (17)、
                       (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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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则本基金投
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86,402,724.67        92.39
        其中:债券            4,844,930.00         5.18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9,265,653.20                 75.2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24,036.12             0.03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394.68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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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4,748,774.15                      5.16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181,679.36                      1.28
     K    房地产业                      7,877.10                   0.0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75,072.00                      4.7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N                              9,298.06                   0.01
          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O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409,500.00                      5.8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371,440.00                      1.49
          合计                86,402,724.67                     93.8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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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定”及查阅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司公告,在基金管理人知悉的范围内,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圆信永丰兴源 A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较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长率标        较基准   基准收益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准差②          收益率       率标准差
                                            ③         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            6.20%     0.54%        8.85%     0.46%   -2.65%   0.08%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5.16%   1.39%        -15.25%   0.87%   0.09%    0.52%
                     -0.55%    1.47%        -1.60%    1.04%   1.05%    0.43%
(基金合同生效日)            63.30%    1.21%        34.65%    0.84%   28.65%   0.37%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圆信永丰兴源 C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②-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6.00%           0.54%        8.85%     0.46%   -2.85%   0.08%
年 12 月 31 日
                    -15.19%   1.38%        -15.25%   0.87%   0.06%    0.51%
                    -0.55%    1.48%        -1.60%    1.04%   1.05%    0.44%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1 62.70%          1.21%        34.65%    0.84%   28.05%   0.3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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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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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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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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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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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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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1%。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款项后按
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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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三、基金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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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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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制人;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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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基金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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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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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充分挖掘各类金融工具的潜在
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因此基金
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都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
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
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努力去
克服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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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匹配,投资策略能
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基金估值计价等方
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本基金的投资交易限制符合《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人加强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对手的集
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
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时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
整。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
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照公允价值计
算足额。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对于本基金巨额
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机制。当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
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
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对基金组合资产
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审慎接受、确认赎
回申请,确保每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
值,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
比例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如本基金发生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
通过压力测试等手段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
份额净值波动,审慎办理并部分确认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可对
于其余未办理赎回申请部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如下一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经评估认为其余未办理赎回申请部分如全部办理支付相应赎回款项仍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相应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或存在将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可决定将部分赎回申请继续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到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赎回为止。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应
当围绕前述工具的实施条件、发起部门、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事项,制定清晰
的内部制度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如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发生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经本基金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管
理人管理层决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实施相关流动
性管理工具,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在前述情况下,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或全部办理,或投资者赎回申请对应的
赎回款项金额发生变动或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银行账户时间发生延迟,将对投资
者的预期资金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将对投资者赎回申请对应的
赎回款项金额产生一定影响。
  如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发生需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经本
基金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决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估值,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在前述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将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或赎回申请对应的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银行账
户时间发生延迟,将对投资者的预期资金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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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
误和 IT 系统故障等。此外,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性风险;
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
有到期日风险;
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平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会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强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可能会面临如下特有风险而造成股票
价格的波动: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整体产生一
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公司的股票,由于受到共同的经济运行周期波
动、产业政策冲击或其他宏观环境影响,将会在市场上呈现出较高的相关性,导
致相关股票收益水平产生变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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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及市场对其的估值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
风险。
  (4)由于市场偏好、市场预期等原因,股票市场的表现在一定的时期内会
呈现出很强烈的风格特征,比如小市值股票表现更优的小市值风格,前期收益低
的股票近期收益更高的反转风格,成长性高的股票表现得更好的成长性风格,或
者是低估值股票表现更好的低估值风格等等。风格特征会导致股票价格面临除掉
宏观因素、行业因素及基本面因素外仍会有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5)由于供需表现、市场价格及交易数量等因素的变化,股票市场在短时
期内可能呈现出较强烈的波动性,由此将会带来价格波动的风险。
  (6)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a)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
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
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
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b)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c)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基
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d)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e)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f)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
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水平,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
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
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
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
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7)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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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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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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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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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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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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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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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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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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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日期:2014 年 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
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0-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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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金资产净值的 10%;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1)、(14)之 6)、(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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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则本基金投
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关联交易名单的变
更及时更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己方关联交易名单发生变更后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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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七)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基金托管
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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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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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
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
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协商解决。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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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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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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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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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除外。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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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目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呼叫中心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
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电子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网址:www.gts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邮件形式的个性化盖章对账单。个性化
盖章对账单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定制且需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地址。定制
方法如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6070088 或 02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阅对账单。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包括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更新联系方式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
热线人工坐席、网站留言、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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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日期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       2020-07-01
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调整单笔申购、定投、单笔转换转入      2020-07-20
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摘要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0-07-30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9-09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电子直销个人投资者及
时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日常交       2020-09-18
易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0-10-16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2021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       2020-12-31
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         2020-12-31
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渠道实施申
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03-31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对投资
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注册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营业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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