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泉实业: 江泉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事前认可意见(上网)

证券之星 2022-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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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听取
了公司管理层关于本次交易目的、前期论证、交易洽谈等方面的情况报告,基
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转
型,维护股东利益。
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江日初、史剑梅、金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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