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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LOF: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1-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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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3 日获中
国证券会证监许可〔2015〕1127 号文注册募集。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长
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长
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
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 B 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长
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类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2021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
  (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 50 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
指数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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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 只,则分别按照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日
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额排名后 10%、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到 98%
以后的证券,并且保持剔除后证券数量不少于 50 只;行业内剩余证券作为相应
行业指数的样本。
   (3)标的指数计算: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计算,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
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当样本量在 10 只(含 10 只)至 50 只之间,单个样
本权重不超过 15%;当样本量在 50 只(含 50 只)至 100 只之间,单个样本权重
不超过 10%;当样本数量在 10 只以下,则不设权重限制。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等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
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产生的特定风
险,以及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
容。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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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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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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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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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上市交易公告书》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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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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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
册登记系统
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金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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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开放日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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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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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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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21 年 11 月 10 日,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六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民和先生,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曾任
安徽省审计厅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香港黄山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国元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
人)。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安徽英科智控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兵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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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仕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安徽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经理、合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研究发展中心主任、国
信投资顾问咨询公司董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常务副
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国元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股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及生态系统部主管。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证券投资
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中银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上市公司
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工
作办公室)局长(主任)
          、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办
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青团
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宣传
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
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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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官荣誉勋章、201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银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
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
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主
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优选法
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管理分会理事、
秘书长,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济工
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
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齐智洲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
团担保三部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园区资产管理
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
人。2018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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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民和,董事长,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同上
  周兵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保组
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组合经
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
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太
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会
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发
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 年 3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陈亘斯先生,硕士。曾任 PineRiver 资产管理公司量化分析师,国元期货有
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北京长安德瑞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
理。2017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9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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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0 日起担任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
日起兼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0 月 9
日起兼任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起兼任长盛上证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 月
理,自 2021 年 9 月 23 日起兼任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 2 日起兼任长盛信息安全主题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 2 日起兼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冯雨生先生,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
金经理;陈亘斯先生,自 2019 年 10 月 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任本基金(转
型前)基金经理。
  周兵先生,总经理,硕士。同上。
  郭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MBA。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
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
投资部行政负责人,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互联
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2012
年 9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行政负责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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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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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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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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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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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
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
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65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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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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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高民和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 7998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史辰方
电话:010-66594633
传真:010-6659479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王震
电话:010-8510812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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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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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周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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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198 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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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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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6-19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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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2) 国金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电话:028-86692603/028-86690152
   传真:028-86690126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行上海大厦 18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3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387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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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6)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238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
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电话:0755-233754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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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4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2) 信达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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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3)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4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43737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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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http://www.e5618.com/
   (4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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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4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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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董巨川
   电话:0532- 6872219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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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 号楼 19 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9)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
     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6)
     公司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6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6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人姓名: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18901780806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人姓名: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68)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人姓名: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6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人姓名: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0)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人姓名: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71)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姓名: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2)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人姓名: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18640801075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7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姓名: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7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姓名: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7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6)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人姓名: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77)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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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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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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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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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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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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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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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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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501150580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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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8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8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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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姚付景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8)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8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9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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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1)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92)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院万达广场 6 号楼 2705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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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 B 座(2#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9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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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9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9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0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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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xyinsure.com
 (10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0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二)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负责人: 冯加庆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人:王珊珊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3 日获中
国证券会证监许可〔2015〕1127 号文注册募集。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长
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长盛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与长盛中证证券公
司 B 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
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长盛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类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时间:2015 年 8 月 24 日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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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投资者需使用上
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及
直销中心柜台和场外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投资者在开
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
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
交易日申请处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基金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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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开始时间:2015 年 8 月 24 日
  赎回开始时间:2015 年 8 月 24 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请;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回;
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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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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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费率
        M<100万元               1.20%      0.36%
场外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场内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以不低于
要的手续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场外                N<7日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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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2年                0.00%
场内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注:1 年=365 天,2 年=730 天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内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
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外份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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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00=97,835.87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场内份额保留到整数位,所以实际申购份
                   额为97,835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         97,835×1.0100=98,813.35元
   退款金额            100,000-1185.77-98,813.35=0.88元
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本基金份额,持有 0.8 年时决定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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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金额=50,000.00×1.1500=57,500.00 元
  赎回费用=57,500.00×0.5%=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00-287.50=57,212.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基金份额,持有 0.8 年,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1.15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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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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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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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
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发生巨额赎回
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中证证券公司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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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长盛中证证
券公司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额场内赎回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二)跨系统转托管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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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或相关公告。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为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
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二)侧袋机制的特定资产范围
  本基金的特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充分审慎严格评估后确定。特定资产包括:
定性的资产;
的资产;
  (三)侧袋机制的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启用侧袋机制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按如下程序具体实施:
性评估报告,并经内部程序决策通过。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决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于启用侧袋机制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间处置特定资产或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
布临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施期间申购或赎回基金的相关投资者传递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揭示。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四)侧袋机制的运作安排
  特定财产的处置清算由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
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
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1)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2)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
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
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充分披露。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申购赎回。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
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1)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
  (2)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单独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及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等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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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风险提示,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七)相关风险提示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份额对应的特定资产不得进行除变现以外的其他投
资操作,因此,持有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上述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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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例为 5%-1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
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
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
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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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以上,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
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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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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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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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一)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
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及时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二)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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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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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426,778,336.85              90.92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的公允价值为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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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               -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425,294,793.61           93.1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5,294,793.61           93.16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32,290.01            0.29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4,220.43             0.0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3,898.08             0.0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11,124.52             0.00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24,507.98             0.01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32,926.06             0.01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474.18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101.98               0.00
     S   综合                                -                  -
         合计                     1,483,543.24               0.3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公允价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值比例
号                                         (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海通证券: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配置了成分股
海通证券。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5 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涉嫌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持续督导未勤勉
尽责一案,重庆证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海通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100 万元,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资管”)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
  一、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合规检查
次数、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1〕40 号),原文如下: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
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第三
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3
号,经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
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
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 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
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
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是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每 3 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
查,并在每次检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二是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
券投资顾问业务。”
  二、 海通资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海通资管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暂停部分业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41 号),原文如下: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10000599711334G)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
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
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3 号,经证监会令第 166 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
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涵盖投资顾问
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合规风控机制严重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合规办
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明显漏洞,交易对手管理有待完善,未对部分固定收
益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
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合规办法》第二十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
督管理措施:
     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
产品备案。”
     海通证券是中国最优秀的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强。本基金认为:该处罚
对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其中,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说明
                          (元)           例(%)
                                                 转融通证券出
                                                    借
                                                 转融通证券出
                                                    借
                                                 转融通证券出
                                                    借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说明
                          (元)        例(%)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业绩如下: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基准收益
        项目            净值增长率①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④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24.80%   2.54%        -2.95%     3.61%   27.75% -1.07%
 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24.18%   1.92%       -12.52%     2.07%   36.70% -0.15%
 合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业绩如下: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项目            净值增长率① 长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③
                            准差②         准差④
后新基金合同生效日)            -0.74%    1.62%       -6.14%        1.63%     5.40% -0.01%
 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注: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长盛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即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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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价格数据。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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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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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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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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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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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
式仅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由基金资产承担;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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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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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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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
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的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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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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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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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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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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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比例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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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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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规定。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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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时;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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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
风险。
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
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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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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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在基金的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当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下跌
时,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标的指数为主题指数,并不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
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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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交易成本和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情况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存在跟踪偏离风险,主要
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
和托管费等;
  (2)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
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3)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
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本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多项风险控
制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
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绝对值误差不超过 0.35%,且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
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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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
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
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
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
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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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风险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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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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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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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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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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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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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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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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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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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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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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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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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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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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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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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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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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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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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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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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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以上,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
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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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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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
         (7)、
            (10)、
                (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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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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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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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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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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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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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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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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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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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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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86497888、400-888-2666(免长
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言。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
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
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
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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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法定披露日
序号                 公告事项                       期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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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性公告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整改的提示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长盛中证全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
     算业务期间长盛中证全指证券份额和长盛中证全指证券 A 份额停         2020-12-1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前收盘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2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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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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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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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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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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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11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关于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
     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       2020-12-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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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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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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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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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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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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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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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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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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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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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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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投资基金之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A 份额和长盛中证证券公司 B 份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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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基金(LOF)恢复申购赎回(含转换、定期定额)、场内交易、 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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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旗下指数基金根据《侧袋机制指引》及《指数基金指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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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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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第 3 季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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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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