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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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附录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1 发行保荐书
    
    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5-1 法律意见书
    
    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5-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5-8 律师工作报告
    
    6 公司章程(草案)
    
    7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无)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二〇二一年二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隋玉瑶、侯世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8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8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9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10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3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17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20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20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1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27
    
    四、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36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37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39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中际联合      指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际有限、有限公司    指 中际联合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前身
     中际天津              指 中际联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中际香港                指  FICONT INDUSTRY(HONGKONG) LIMITED,
                               中文名称“中际联合(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中际美洲              指 3S AMERICASINC.,中文名称“3S美洲股份有
                               限公司”
     中际欧洲              指 3S EuropeGmbH,中文名称“3S欧洲有限公司”
     中际印度              指 3S LIFT INDIA PRIVATE LIMITED,中文名称
                               “3S印度有限公司”
     A股                   指 获以人准在民境币内认购证券和交进易行所交上易市的、普以通人股民股币票标明面值、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750万股A股
                               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
                               年12月31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隋玉瑶、侯世飞担任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隋玉瑶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内核委员会委员,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华夏银行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华夏银行2014年二级资本债券、华夏银行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华夏银行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农业银行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北京银行2015年二级资本债券、北京银行2015年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北京银行2016年金融债、北京银行2017年绿色金融债、北京银行2020年小微金融债、北纬通信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燕京啤酒公开增发、京能热电2012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中科曙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科曙光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科曙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福田汽车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九鼎新材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泰证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中泰证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中国银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庆银行二级资本债券、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新疆大全新三板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北纬通信非公开发行、福田汽车非公开发行、九鼎新材非公开发行、中科曙光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科曙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华夏银行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审项目)、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审项目)。
    
    侯世飞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康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维格娜丝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科曙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万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康泰生物可转债、康泰生物非公开发行、通威股份2014年非公开发行、炼石有色2014年非公开发行、冠豪高新2015年非公开发行、中核钛白2015年非公开发行、大通燃气2016年非公开发行、北京银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新华医疗2012年配股;安邦人寿2015年资本补充债券等项目。作为内核责任人负责了东方网力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津膜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联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永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字认证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七星电子非公开发行、延华智能非公开发行、福田汽车非公开发行;中国卫星配股;京能热电重组等项目的质控工作。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在审项目)、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审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王逐原,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王逐原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神火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利德曼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鸿富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宋双喜、吕佳、陈健、李广宇、张松、吴窑。
    
    宋双喜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立项委员会委员。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石油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中国太保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国银河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贵阳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康泰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重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建工修复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金房暖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冠豪高新2009年非公开发行、华夏银行2010年非公开发行、华联综超非公开发行、冠豪高新2011年非公开发行、北京银行2011年非公开发行、北纬通信非公开发行、北京城建非公开发行、冠豪高新2015年非公开发行、北京银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农业银行非公开发行、华夏银行2018年非公开发行、渤海汽车非公开发行股票;华夏银行优先股、北京银行优先股、民生银行优先股、康泰生物可转债、康泰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太极股份可转债、康泰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北汽蓝谷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中国蓝星引进美国百仕通集团财务顾问项目、中国电信并购中国联通 C 网财务顾问项目、冠豪高新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北纬通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务顾问项目、渤海汽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财务顾问项目、金正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务顾问项目、渤海汽车重大资产购买财务顾问项目;京能热电公司债、北京城建公司债、中信地产公司债、中泰证券公司债、中国银河公司债、中储股份公司债;华夏银行次级债及资本债、北京银行金融债及资本债等。
    
    吕佳女士: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鼎汉技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科曙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地种畜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辅导、金房暖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华夏银行2010年非公开发行、福田汽车2012年和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北汽蓝谷非公开发行股票、工商银行2010年可转债项目、太极股份2019年可转债、冠豪高新2010年资产重组项目,京能热电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暨配套融资项目、太极股份2013年和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项目、渤海活塞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渤海汽车2018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福田汽车2015年公司债项目、中储股份2018年公司债项目;远特科技新三板挂牌等。
    
    陈健先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晨鸣控股私募债、中信房地产资产重组等,并参与了远大中国、中国石油、神华能源等项目的审计工作。
    
    李广宇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江南奕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金房暖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太极股份可转债、中电太极收购豁免要约、新疆大全新三板挂牌、动力未来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增发等。
    
    张松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华夏银行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庆银行A股IPO、金正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疆大全新三板挂牌、重庆银行二级资本债、重庆银行绿色金融债等项目。
    
    吴窑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民生银行2019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和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15号院1号楼
     成立时间                2005年7月2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8,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志欣
     董事会秘书              刘亚锋
     联系电话                010-69598980
     互联网地址              www.3slift.com
                             国内领先的高空安全作业设备和高空安全作业服务
                             解决方案提供商,专注于高空安全作业领域,致力
     主营业务                于为客户提供“Safe(使用安全)、Simple(操作简
                             单)、Specialized(制造专业)”的高空作业整体解决
                             方案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中信建投证券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中信建投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中信建投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16年1月18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7月3日向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19年7月3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19年7月9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19年7月18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有59名,其中35名为私募投资基金,具体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编号
    
       1   中日节能环保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SD4123
       2   上海赛领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D4318
       3   杭州华方创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英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S4668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编号
       4   天津邦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D3281
       5   北京六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外经贸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SL6623
       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创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S4642
       7   莱芜中泰安盈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SR4910
       8   厦门富海天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M7375
       9   北京龙马汇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融投资管理合伙     SCR901
           企业(有限合伙)
      10   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东方富海节   SCZ580
           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   上海虢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28362
      12   杭州浪淘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浪淘沙势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SM4711
           合伙)
      13   共青城高禾中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Y5319
      14   佛山市瑞信兆丰贰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SK7806
      15   上海浩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SL3851
      16   平潭指南坤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T9510
      17   福建指南乾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T6617
      18   北京龙马汇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龙创和鑫投资管理     SY891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   北京龙马汇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汇投资管理合伙     SY8794
           企业(有限合伙)
      20   深圳市壹海创优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T7944
      21   北京国泰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国丰盈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SY3291
      22   深圳市壹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壹海创优叁号投资合伙企业     SCD280
           (有限合伙)
      23   共青城银泰嘉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CR207
      24   深圳市壹海创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L4479
      25   上海胜道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湖北陆水河投资发展合伙    SH2896
           企业(有限合伙)
      26   上海经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D8171
      27   上海珺容儒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SK2728
      28   北京企巢简道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SL1751
      29   珠海市横琴聚流金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T7007
      30   北京恒盛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州金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SCP236
           合伙)
      31   新余中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鼎创富新三板1号私募     SM5793
           投资基金
     序号                            股东名称                             基金编号
      32   新余中鼎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鼎创富鼎创进取投资基    SH3990
           金
      33   海南嘉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源长和2号私募基金                   SS2852
      34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基金3号新三板     SE7483
           基金
      35   君奇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君奇新三板启航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SR9733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收集了上述主体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营业执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检索,同时取得了相关企业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函。
    
    (三)核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上述主体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中际联合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信建投证券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中信建投证券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一)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四)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利率分析合理;
    
    (六)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交易真实;
    
    (七)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八)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九)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十)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深圳智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智鑫咨询”)、黄潘陈罗律师行、Rechtsanwaltskanzlei Yu Lin(简称“林宇律所”)、ZHENG & KARGLLP、Lakshmikumaran & Sridharan attorneys(简称“L&S”)、YU, SOUTH &ASSOCIATES, PLLC(简称“Y&A”)以及Sanjana Shrivastava(简称“Sanjana”),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智鑫咨询:发行人与智鑫咨询就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企业上市咨询合同》。智鑫咨询就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完成了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黄潘陈罗律师行:发行人分别在2019年5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和2020年12月与黄潘陈罗律师行就中际香港境外合法合规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法律服务委托书。黄潘陈罗律师行就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香港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林宇律所:发行人分别在2019年5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和2020年12月与林宇律所就中际欧洲境外合法合规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委托协议。林宇律所就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欧洲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ZHENG & KARG LLP:发行人在2019年6月与ZHENG & KARG LLP就中际美洲境外合法合规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法律服务协议。ZHENG & KARGLLP就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美洲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Y&A:发行人分别在2020年2月、2020年6月和2020年12月与Y&A就中际美洲境外合法合规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法律服务协议。Y&A就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美洲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L&S:发行人在2020年1月与L&S就中际印度境外合法合规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法律服务协议。L&S 就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印度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Sanjana:发行人分别在2020年6月和2020年12月与Sanjana就中际印度境外合法合规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法律方服务协议。Sanjana 就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印度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智鑫咨询:是专注于企业上市前后投行咨询服务的机构,提供企业IPO业务与技术撰写、募投项目可研、IPO专项投资者关系顾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产业并购咨询等咨询服务。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主要服务成果为编制募投项目可行性报告。
    
    黄潘陈罗律师行:是依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相关法律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在香港执业的相关资质,其签字律师已取得香港律师会颁发的执业证书。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香港进行尽职调查,并就中际香港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林宇律所:是依据德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在德国执业的相关资质,其签字律师已取得律师资格证。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欧洲进行尽职调查,并就中际欧洲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ZHENG & KARG LLP: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在中际美洲经营所在地执业的相关资质,其签字律师已取得相关执业证明。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美洲进行尽职调查,并就中际美洲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Y&A: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在中际美洲经营所在地执业的相关资质,其签字律师已取得相关执业证明。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美洲进行尽职调查,并就中际美洲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L&S:是依据印度相关法律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在中际印度经营所在地执业的相关资质,其签字律师已取得相关执业证明。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印度进行尽职调查,并就中际印度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Sanjana:是具备在中际印度所在地执业资格的律师,已取得相关执业证明。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对发行人的子公司中际印度进行尽职调查,并就中际印度在境外的合法合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账。
    
    智鑫咨询服务费用(含税)为250,000.00元人民币,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实际已支付100.00%。
    
    黄潘陈罗律师行2019年的服务费用(含税)为25,000.00港币,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实际已支付100.00%。黄潘陈罗律师行2020年的服务费用(含税)为60,000.00港币,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实际已支付100.00%。
    
    林宇律所2019年的服务费用(含税)为7,140.00欧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实际已支付100.00%。林宇律所2020年的服务费用(含税)为3,540.00欧元,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实际已支付100.00%。
    
    ZHENG & KARG LLP 2019年的服务费用(含税)为10,000.00美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实际已支付100.00%。
    
    Y&A 2020年的服务费用(含税)为11,500.00美元,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实际已支付100.00%。
    
    L&S 2020年的服务费用(含税)为4,000.00美元,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实际已支付100.00%。
    
    Sanjana 2020年的服务费用(含税)为150,380.00卢比,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实际已支付100%。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董事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7月30日、2020年8月11日、2020年11月19日和2021年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8月15日和2020年8月26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并就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逐项表决。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已经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及《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证券的条件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并经合理查验,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 2005 年 7 月 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4年7月9日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中际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且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和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用作出资的资产产权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发行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专用高空作业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记录、工商登记文件及发行人财务报告,与发行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文件,与发行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股权清晰;本次发行前,刘志欣先生直接持有本发行人 32.41%股份;同时,刘志欣先生通过世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7.5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0.00%的股份。于海燕女士为刘志欣先生的配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6年3月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刘志欣、于海燕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决议及相关制度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及制度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订、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告,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大信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取得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告,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核查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核查了发行人资产情况,了解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进行了测试,并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进行了抽凭,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资料及会计凭证,并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取得了相关人员的调查问卷,并查阅了发行人关联交易合同及在财务报告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确认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指标(合并报表口径)如下:
    
    ①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964.63万元、9,076.68万元、13,960.33万元和18,151.97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40.40万元、11,000.29万元和18,268.84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35,566.75万元、53,907.70万元和68,100.68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数为8,250万股,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发行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17%%,不高于20%;
    
    ⑤发行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45,023.28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缴纳税款及获得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件,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发行人税收优惠进行了分析,确认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并检索了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等事项,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申报文件,确认本次公开发行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况: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结构等文件,公开检索了发行人所处行业信息,查阅了发行人所使用的专利、商标等重要资产文件,并分析了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及净利润主要来源,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下游风电行业波动和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下游客户为风电行业企业,风电行业的发展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大。风电行业属于新能源领域,其发展受政策影响较大。得益于国家和行业政策支持,如上网电价保护、电价补贴、发电保障性收购、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近年来风电行业快速发展,在我国电力来源中的占比不断提升,累计装机容量显著增长。但随着风电技术的日益成熟和行业快速发展,相关支持政策逐步减少,如国家发改委自2014年起多次下调陆上风电标杆电价,使得近年来我国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出现一定波动。根据中国风能协会统计数据,2015年至2019年,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下同)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分别为30.75GW、23.37GW、19.66GW、21.14GW和26.79GW。根据中国风能协会统计数据,2015年至2019年,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下同)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分别为30.75GW、23.37GW、19.66GW、21.14GW 和 26.79GW。根据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数据,2020年我国风电新增并网装机容量为71.67GW。
    
    2019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对于2018年底之前和2019-2020年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必须在2020年底和2021年底前完成并网发电才能获得补贴;2021 年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对于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 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受此政策影响,2020年底之前国内陆上风电、2021 年底之前海上风电将会出现抢装;后续一定时间内国内风电新增装机容量可能会出现回落,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更好地利用风电资源、促进风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自2016年起建立了风电投资监测预警机制,对于弃风现象较为严重的地区,限制其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同时,风电并网情况不佳将直接影响风力发电企业收益,进而影响其用于技改的高空安全作业设备采购。2016 年,我国平均弃风率为 17%;2017-2020 年,我国弃风率逐年下降,平均分别为 12%、7%、4%和 3%,2017年以来弃风现象明显缓解。但如果未来弃风率有所上升,导致部分地区项目建设受限,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行业竞争风险
    
    目前,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行业形成了以少数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竞争优势的企业为主的竞争格局。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研发与技术、品牌、资质认证、售后服务、产品质量、管理团队等方面已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但若未来行业内企业通过降价、扩大产能等方式保持或提高其市场份额,亦或实力较强的企业进入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行业,将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存在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减弱、盈利能力增速放缓甚至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三)经营风险
    
    1、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风机制造商、风力发电企业、塔筒厂等。受风力发电企业和风机制造商较为集中的影响,公司的主要客户也呈现出一定的集中性。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包括金风科技、远景能源、国家能源集团、明阳智能、维斯塔斯、大唐集团、西门子-歌美飒和华能集团等。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2.75%、52.47%和43.23%,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来主要客户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大幅减少或完全取消从公司的采购且公司未能及时开发新客户,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下游行业拓展风险
    
    现阶段公司产品及服务主要应用于风电行业,也已应用于电网、通信、火力发电、建筑、桥梁等领域。公司未来将在继续服务好风电行业客户的基础上,加大向其他行业拓展力度,加强公司产品和服务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性。若公司对其他行业的开拓进展缓慢或不及预期,可能对公司未来业务布局、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生产的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主要用于作业人员的高空作业及安全防护,直接关系到客户的生产安全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公司产品经客户验收合格后通常设有一定的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公司提供年度巡检、故障排查及问题解决等服务。报告期内,未发生因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对客户生产和作业人员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若公司因生产环节质量控制存在疏漏、安装售后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增加公司售后服务成本;甚至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停产、人员伤亡等事故,公司可能面临诉讼、索赔,在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同时,公司的声誉和品牌可能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害,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安全生产风险
    
    高空安全作业设备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工序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若相关人员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或由于测试设备、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员工伤亡,可能引起赔偿、停工整改等风险,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5、品牌风险
    
    公司依托技术、质量、服务等优势,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实现了国内2019年具有新增装机的全部风机制造商和五大电力集团的全覆盖,全球前15大风机制造商已覆盖13家。公司的“3S”品牌在行业内已形成较大的影响力,公司品牌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优势对于公司保持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开拓新客户具有重要作用。
    
    若公司因产品质量下降、供货不及时、安装售后服务未达客户预期、营销策略不当等原因导致公司品牌形象受损,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6、供应商供货不及时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原材料、外协件或外购零部件均选定2家以上合格供应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对供应商的要求将不断提高、采购量不断增加。受下游风电行业客户需求的影响,公司在生产旺季对原材料的需求量较淡季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若供应商不能及时满足公司对于所采购产品质量、数量和备货量等方面的要求,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交货将受到一定影响,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和合作意愿可能下降,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7、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4.10%、83.90%和84.65%,原材料是营业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铝材、钢丝绳、电线电缆等生产用材料,机电类产品、电器件、五金标准件等外购零部件和机械加工件、钣金加工件、表面处理件等外协加工件,该等原材料价格受到上游原料价格和人工成本变化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海外市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海外销售收入分别为3,507.45万元、5,175.44万元和7,865.26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9%、9.64%和11.59%,出口市场主要为印度和美国。
    
    2020年5月以来,中印两国关系较为紧张,印度采取了多种限制中国产品向其出口或在印度进行投资、运营的政策;截至目前,印度尚无针对公司产品的加征关税或其他限制政策,中印关系紧张尚未对公司在印度市场的销售产生影响;但若未来印度政府对公司产品采取加征关税或其他限制措施,可能降低公司产品在印度市场的竞争力,导致印度市场销售收入下降。同时,印度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受此影响公司2020年在印度市场的销售收入下降较多;若印度疫情持续时间较长或出现反复,公司在印度市场的销售可能受到较为长期的影响。
    
    2018 年以来,美国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中美贸易摩擦反复升级;2019年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第三批加征关税清单,自9月1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3,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15%关税,涉及公司部分产品。2020年1月,中美双方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公司相关产品加征关税的税率自2020年2月14日起下调为7.5%。公司积极开拓美国市场逐步取得成效,2020年来自美国市场的收入金额为5,961.97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8.79%,金额和占比明显提升;公司销往美国的主要产品售价和毛利率均较高,且部分关税由客户承担,加征关税事项并未降低公司盈利水平。未来若中美贸易摩擦再次升级,美国政府扩大加征关税的范围或提升加征关税的税率,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除印度、美国市场外,海外其他市场亦可能受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动、政治经济局势变化、贸易摩擦、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随着公司海外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海外市场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更加显著。若公司不能及时应对海外市场环境变化,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技术风险
    
    1、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的产品研发工作主要包括新产品的设计开发,现有产品的技术改进、生产加工工艺优化、产品成本降低,产品电器部分的设计开发及外观、质量、成本优化改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下游行业对产品要求的提高,高空安全作业设备研发难度和要求不断提升,新技术的应用和产品研发仍将是公司核心竞争力所在。为持续保持竞争优势,公司需要不断开发适用性更强、能够顺应行业发展趋势的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以及不断对现有产品的技术、工艺、成本等做出优化和改进。若公司不能按照计划研发出新产品,或新产品在性能、成本、前瞻性等方面不具备竞争优势,或未能对现有产品技术、工艺、成本等做出必要的优化和改进以保持产品竞争力,可能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招聘等方式组建了一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备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很好地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需要研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进行持续产品创新和技术研发的基础,为公司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若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况,将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重视研发创新,每年投入大量资源用于研发,已形成较为明显的研发和技术优势。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申请专利530项,其中发明专利53项,已取得394项专利授权(含1项美国发明专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获得65项国内外资质认证。为保护知识产权、防止技术泄密,公司采取了对核心技术和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与核心技术人员签定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训等一系列技术保护措施。但上述措施并不能完全防止技术外泄,若出现公司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遭盗用和外泄等情况,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5,566.75万元、53,907.70万元和68,100.6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9,332.70万元、14,177.92万元和18,511.76万元,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呈快速增长趋势。如果受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客户需求下降等因素影响,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不能持续快速增长甚至下滑的风险。
    
    2、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分别为 54.77%、55.64%和 58.22%。若未来行业波动、竞争加剧、技术更迭、国内外经济形势、客户需求、生产成本上涨、汇率波动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不能在市场开拓、产品性能、技术水平以及产品升级转型中保持相对竞争优势,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3、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513.79万元、20,300.25万元和19,714.6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88%、20.00%和16.13%,公司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例较大。虽然公司客户主要为大型国有发电集团和大型风机制造商,且公司对应收账款已建立较为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但如果未来客户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不排除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存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金额分别为7,243.67万元、13,049.53万元和17,701.06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79%、12.86%和14.48%。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85、2.33和1.83,有所下降。公司存货主要为发出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占存货账面原值的比例分别为 72.08%、69.30%和73.12%。公司存货规模较大且发出商品占比较高主要是受行业特征、收入确认方式等因素影响。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客户发生违约导致合同变更或终止,而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公司存货可能发生跌价的风险。
    
    5、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际天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际天津自2018年起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中际工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司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发行人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11000594)有效期为2020-2022年;中际天津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12001051)有效期为2018-2020年。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中际天津正在进行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的编制准备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开始受理本年度的认定申请文件。
    
    若公司在有效期满后因无法满足相关认定标准而不能持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或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13元/股、1.72元/股和2.24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5.10%、19.75%和21.9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由于募集资金到位至募投项目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发行当年及上市初期与上市前相比可能出现一定下降。因此,公司存在发行完成后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7、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海外销售收入分别为3,507.45万元、5,175.44万元和7,865.2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9%、9.64%和11.59%。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出口地为印度和美国,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162.90万元、194.37万元和-979.07万元。随着公司海外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外汇结算量将进一步增加。由于汇率的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未来可能因汇率波动产生汇兑损失,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着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竞争条件变化及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投资成本、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从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2、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显著增加,年折旧费用亦将相应增加。若市场环境、公司的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5万台高空作业安全设备项目(一期)”项目投产后,公司将新增年产高空作业安全设备3万台。尽管公司在风电高空作业安全设备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如果出现风电行业投资大幅下滑、公司在其他行业或海外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情况,可能产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七)管理风险
    
    1、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已建立了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但随着股票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生产销售规模、业务区域等都将迅速扩大,公司的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规范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不能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将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志欣先生、于海燕女士。刘志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32.41%的股份,通过世创发展间接持有公司 7.59%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40.00%的股份;于海燕女士为刘志欣先生的配偶、公司董事,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后,刘志欣先生直接持股的比例将下降至24.31%,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下降到30.00%,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从制度安排上尽量避免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现象的发生,但实际控制人仍有可能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施加影响,从而出现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影响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一方面受到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另一面也会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周边资本市场波动、本土资本市场供求、市场心理及突发事件等的影响,股票价格存在波动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作出审慎判断。
    
    (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
    
    2020 年初,国内外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复工、下游客户需求及产品安装验收等均出现延后,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陆续恢复正常;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在手订单等均实现增长,疫情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但包括公司主要销售区域在内的海外疫情仍较为严峻,全球经济形势面临较大挑战;若疫情在公司主要销售区域持续时间较长或出现反复,导致下游客户需求推迟或减少,或者公司无法及时发货或安装验收,仍将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除上述风险因素外,公司还可能遭受其他不可预测的风险(如遭受不可抗力,或出现系统性风险,或其他小概率事件的发生),各种风险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
    
    四、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同比实现增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预计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为14,500.00万元至16,4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2.95%至106.9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30.00万元至4,85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4.16%至104.52%;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4,100.00万元至4,8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4.36%至104.13%。
    
    综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同比实现增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高空安全作业设备在欧美地区应用较为普遍,欧美地区也是高空安全作业设备最大的应用市场。欧美地区高空安全作业设备市场起步早,且由于地区经济总量较大、人工成本较高、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相对完善等原因,高空安全作业设备应用较为普遍,设备保有量保持较高水平。同时,得益于广泛应用和研发积累,欧美地区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的研发、生产方面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此外,欧美地区租赁市场发达,通过租赁方式大大降低高空安全作业设备的首次使用成本和维护费用,有效推动了高空安全作业设备的普及和行业发展。
    
    国内高空安全作业设备行业起步较晚,设备保有量低于海外发达国家。近年来,随着人口红利消退、安全意识提升、施工效率要求提高、施工场景多样化等因素的驱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行业应用领域逐步扩大,普及度有所提升。
    
    (二)公司下游应用行业的发展前景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风电行业。风能作为一种清洁、绿色的可再生能源,是能源领域中技术最成熟、最具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之一,发展风力发电对于解决能源危机、减少环境污染、调整能源结构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将发展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应对新世纪能源和气候变化双重挑战的重要手段。
    
    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的统计,截至 2019 年底,全球风电累计装机容量为651GW,较2001年底增长超过26倍,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12%;2019年全球风电新增装机容量为 60.4GW,较 2001 年增长超过 8 倍,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3.18%。
    
    数据来源:GWEC《GLOBAL WIND REPORT 2019》
    
    数据来源:GWEC《GLOBAL WIND REPORT 2019》
    
    风电作为现阶段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之一,在全球电力生产结构中的占比正在逐年上升,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根据GWEC的预测,未来5年全球将新增超过355GW装机容量,在2020-2024年期间每年新增装机容量均超过65GW。市场前景广阔。
    
    除风电行业外,公司产品在电网、通信、石油化工等领域也有所应用。随着高压输电线建设长度逐年增长及特高压输变电技术的日益成熟,电网塔架数量和高度不断增加,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在电网行业需求越来越大。同时,由于5G商用服务的启动,将形成容量大、网速高、管理灵活的新一代骨干传输网。通信基站数量将进一步增加,通信塔架数量的显著增加将带动对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的需求。公司产品市场前景向好。
    
    综上,由于公司下游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前景良好。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中际联合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规则(试行)》,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中际联合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逐原
    
    保荐代表人签名:
    
    隋玉瑶 侯世飞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宋双喜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隋玉瑶、侯世飞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隋玉瑶 侯世飞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担任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隋玉瑶、侯世飞的相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保荐代表人隋玉瑶、侯世飞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已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    注册时间       在审企业情况           承诺事项       是/否           备注
     代表人                 (不含本项目)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1  最近3年内是否有过
                                  家            违规记录,包括被中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   否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   措施、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
     隋玉瑶   2013-7-22  无锡江创南业奕板帆1电家力传动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最近3年内是否曾担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
                         板上市项目             任再过融资已完项成目的签字首发保荐、是   上目市于;20华18夏年银行8股月份在有主限板
                              科创板0家         代表人                     公201司9非年公1月开在发主行板项上目市于
                         主板(含中小企业板)1
                                  家            最近3年内是否有过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   违规记录,包括被中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   否
     侯世飞   2012-7-11  股票项目               措易施所公、受开谴到责过证或券中国交
                              创业板1家         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最近3年内是否曾担    是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
                         目
                                                任过已完成的首发、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         债项目于2018年3月在
                              科创板0家         代表人                     创业板上市;深圳康泰生
                                                                           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项目于2020年5
                                                                           月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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