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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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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9】57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自2019年5月21日起,《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2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4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八、基金的投资...........................................................................................................................59
    
    九、基金的业绩...........................................................................................................................70
    
    十、基金的财产...........................................................................................................................7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5
    
    十六、风险揭示...........................................................................................................................9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2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二十三、备查文件.....................................................................................................................132
    
    一、绪言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转型:指包括将“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类型、投资运作、基金资产估值、费率等相关内容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明东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中心、总裁事务部、资本运营部工作,历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证券事务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总经理。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斌先生,董事,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企业金融总部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李春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保险交易所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现任杭州华智融科股权投资公司总裁。
    
    陈华锋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尚德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德州农工大学梅斯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终身教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讲席副教授(终身教职)。现任复旦大学泛海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MBA项目学术主任。
    
    杨振宇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华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上海置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合伙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等职。现任上海菡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上海东方飞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谦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林榕辉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学位。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信用审查部总经理、漳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同业业务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研究规划部总经理、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科长、发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发展部主任,中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校副校长,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郎振宇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管理部综合处副处长、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楼怡斐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鞍山证券上海管理总部宏观研究员、富国基金交易部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总监。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小企业部总经理,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顺国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行长、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张玲菡女士,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丁进先生,理学硕士。10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05年7月至2008年2月,在北京顺泽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年3月至2010年10月,在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担任企业信用研究高级咨询顾问;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在光大证券研究所担任信用及转债研究员;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就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担任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担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担任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担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2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29日起任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6日起担任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1日至2019年2月26日任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任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5月9日任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17日起任兴业增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9月6日任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23日任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5月8日任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0日起任兴业稳康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增益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2019年5月28日起担任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8月27日任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28日起担任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20日起担任兴业聚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3日起担任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担任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禹含女士,硕士学位。7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在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主要从事债券交易工作。2015年11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31日起任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2月18日任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28日起担任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徐青,于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28日担任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策略委员会成员
    
    胡斌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冯小波先生,基金经理。
    
    腊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公募债券投资团队总监。
    
    陈子越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策略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跟踪。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险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性,中央交易室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投资策略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策略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策略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26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4人,平均年龄39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3%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继2019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2020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力银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282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7707.6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联系人:张聆枫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代销机构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杜杰
    
    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李琪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e-futures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赵杨
    
    电话:95511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5)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严菲
    
    电话:400-11-96668
    
    网址:www.qrcb.com.cn
    
    (6)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邮政编码:653100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客服电话:0877-96522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吴雅婷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14、16、17楼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梁浩
    
    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东5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i/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人:胡馨文
    
    电话: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姚巍
    
    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虹
    
    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gfhfzq.com.cn/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邮编:10003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路60号
    
    邮政编码:710000
    
    联系人:李晓晶
    
    电话:400-86-96779
    
    网站:www.xacbank.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黄海平
    
    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孙琪虹
    
    电话: 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19)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95579
    
    网站:https://www.95579.com/
    
    (2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徐璐
    
    电话:400-820-5999
    
    网址:http://www.shhxzq.com
    
    (2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邮政编码:210000
    
    联系人:孙平
    
    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2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邮政编码:100000
    
    联系人:吴鹏
    
    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戎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魏晨
    
    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2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网址: https://www.wg.com.cn/
    
    (2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凤凰园11号楼4楼
    
    邮政编码:200000
    
    联系人:吴卫卫
    
    电话:021-34013999
    
    网址: https:// www.hotjijin.com/
    
    (2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王静
    
    电话:4008-133-233
    
    网址: http://www.gomefinance.com.cn
    
    (2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2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邮政编码:100000
    
    联系人:董宣
    
    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s://www.yilucaifu.com/
    
    (30)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邮政编码:210042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3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 www.datangwealth.com
    
    (3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盘古大厦A座3205室
    
    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400-818-8000
    
    网址:https://www.myfund.com/
    
    (3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邮政编码:210042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5)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支持赎回交易)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期20B栋
    
    法定代表人:付钢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320室
    
    邮政编码:225100
    
    联系人:苏曦
    
    电话:400-021-6088
    
    网址:https://www.gxjlcn.com/
    
    (3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T3 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102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3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F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沈晨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https://www.jnlc.com
    
    (3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曾芸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4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周学波
    
    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4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仲秋?h
    
    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4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李丹
    
    电话: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53层
    
    邮政编码:200080
    
    联系人:张佳慧
    
    电话:400-032-588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黄?t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6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文雯
    
    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高源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5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邮政编码:200000
    
    联系人:郭哲晗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5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邮政编码:200030
    
    联系人:王维
    
    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5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9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5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邮政编码:430015
    
    联系人:陆锋
    
    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5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t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5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60)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郑经枢
    
    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6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大掌柜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17楼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禾青
    
    电话:40018-95561
    
    网址:www.yypt.com
    
    (6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6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95582
    
    网址:https://www.foundersc.com
    
    (6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联系人:宋丽雪
    
    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侯雯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2日证监许可【2015】1490号文予以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3日正式生效。
    
    2019年5月20日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类型、投资运作、基金资产估值、费率等相关内容并修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5月21日起,《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但单个交易账户余额不足500份的除外),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
        100万元≤M<500万元                  0.2%                        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1)A类份额: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1%
                     N ≥30日                                      0
    
    
    (2)C类份额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 ≥7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16=49016.5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9016.54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0,000份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1%=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含不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单笔赎回申请以及单笔大额赎回申请中20%以内的部分),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全部办理赎回;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可处理的赎回申请,应该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上述各种情形下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具体可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重点投资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两个方面。
    
    a)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在经济上行阶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而当经济步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债的审核条件,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增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扩大。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信用债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将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b)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率较高的债券。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因此选取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成分券包括待偿期在一年以下的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债券,是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短期债券指数,对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能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未来,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策略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策略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出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策略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总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867,388,000.00                98.32
           其中:债券               1,856,799,000.00                97.76
                 资产支持证券          10,589,000.00                 0.56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4,835,649.61                 0.25
           合计
       8   其他资产                    27,168,921.10                 1.43
       9   合计                     1,899,392,570.7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20,002,000.00               1.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887,000.00              10.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9,911,000.00               4.80
        4      企业债券                   90,299,000.00               6.1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49,949,000.00              85.75
        6      中期票据                  345,662,000.00              23.7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56,799,000.00             127.3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42000448   20陕延油CP001           900,000   89,757,000.00    6.16
       2    101800830   18义乌国资MTN002        700,000   70,693,000.00    4.85
       3    101651002   16平安租赁MTN002        700,000   70,623,000.00    4.84
       4    012001318   20山东金融SCP001        700,000   70,231,000.00    4.82
       5    012003209   20中铝资本SCP003        600,000   60,024,000.00    4.1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证券名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称      (份)        (元)              (%)
        1    137115   20合信0   100,000   10,032,000.                0.69
                        5                              00
        2    165561   19融信    100,000    557,000.00                0.04
                       优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375.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786,272.02
         5      应收申购款                                           327,273.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7,168,921.1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2月3日,于2019年5月21日由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业绩截止日2020年12月31日。下述数据未经审计。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转型前
    
    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A
    
     阶段           净值 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同生   4.90%    0.21%     3.41%     0.01%      1.49%    0.20%
     效日(2016年2
     月3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     4.96%    0.14%     3.75%     0.01%      1.21%    0.13%
     日至2017年12
     月31日
     2018年1月1     -0.82%   0.27%     3.75%     0.01%      -4.57%   0.26%
     日至2018年12
     月31日
     2019年1月1     1.83%    0.08%     1.44%     0.01%      0.39%    0.07%
     日至2019年5
     月20日
     自基金合同生   11.20%   0.20%     12.35%    0.01%      -1.15%   0.19%
     效日(2016年2
     月3日)至2019
     年5月20日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C
    
                                 份额净   业绩比   业绩比
                     份额净值增  值增长   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长率①       率标准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差②     ③       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同生    0.79%        0.06%    2.36%    0.01%    -1.57%   0.05%
     效日(2016年5
     月16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    4.60%        0.14%    3.75%    0.01%    0.85%    0.13%
     至2017年12月
     31日
     2018年1月1日    -0.94%        0.27%    3.75%    0.01%    -4.69%   0.26%
     至2018年12月
     31日
     2019年1月1日    1.70%        0.09%    1.44%    0.01%    0.26%    0.08%
     至2019年5月20
     日
     自基金合同生    6.22%        0.18%    11.29%   0.01%    -5.07%   0.17%
     效日(2016年5
     月16日)至2019
     年5月20日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2、自2016年5月16日起,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上述业绩表现按实际存续期
    
    计算。详情参阅相关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转型后兴业短债债券A
    
               份额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率①                         ④
     2019年5   2.01%   0.04%      1.23%      0.01%      0.78%      0.03%
     月20日至
     2019年12
     月31日
     2020年1
     月1日至   2.96%   0.04%      1.37%      0.01%      1.59%      0.03%
     2020年12
     月31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9年  5.03%   0.04%      2.62%      0.01%      2.41%      0.03%
     5月21日)
     至2020年
     12月31日
    
    
    注: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兴业短债债券C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19年5  1.79%     0.04%      1.23%      0.01%      0.56%      0.03%
     月20日
     至2019
     年12月
     31日
     2020年1
     月1日至
     2020年   2.67%     0.04%      1.37%      0.01%      1.30%      0.03%
     12月31
     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2019
     年5月21  4.50%     0.04%      2.62%      0.01%      1.88%      0.03%
     日)至
     2020年
     12月31
     日
    
    
    注:1、中债-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20%
    
    2、自2019年5月21日起,本基金由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述业绩表现按实际存续期计算。详
    
    情参阅相关公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本基金由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投资方面会避免高集中度,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若基金发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具体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七章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相关内容。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运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力争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的公司债券,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成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行规定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直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直接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违规情形严重的,则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9)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天天基金     2020-03-16
                销售有限公司等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     2020-03-18
                法的公告
         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     2020-03-20
                法的公告
         4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3-26
         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     2020-03-26
                性公告
         6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2020-03-31
                年第1号)
         7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03-31
                (2020年第1号)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销
         8      售(上海)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20-04-13
                告
         9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2
         1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2
                提示性公告
         11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2020-04-24
                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12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次分红公告          2020-04-25
         1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2020-04-30
                公告
         14     关于网络平台冒用“兴业财富”名义进行不法活动的澄清     2020-04-30
                公告
         1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证券华     2020-05-06
                南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以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关于调整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并     2020-05-18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17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5-18
         18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5-18
         19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2020-05-18
                年第2号)
         20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2020-05-18
                年第2号)摘要
    
    
    2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 2020-06-17
    
    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2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2020-06-22
                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3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次分红公告          2020-06-24
         24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0-07-21
         2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0-07-21
                提示性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基
         26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参加费率优     2020-07-22
                惠活动的公告
         2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以     2020-08-12
                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2020-08-25
                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2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短债债券     2020-08-25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3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短债债券     2020-08-26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短债债券     2020-08-27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2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次分红公告          2020-08-27
         3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并     2020-08-28
                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34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29
         35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08-29
         3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     2020-08-29
                性公告
         37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09-25
         38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     2020-09-25
                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39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9-25
         40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9-25
         41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2020-09-25
                年第3号)
         42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2020-10-23
                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43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8
         44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5次分红公告          2020-10-28
         4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0-10-28
                提示性公告
         46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2020-10-29
                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4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销售机构的     2020-11-11
                公告
         4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警惕不法分子冒用     2020-11-19
                本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49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2020-12-24
                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50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6次分红公告          2020-12-29
         51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2020-12-30
                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52     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1-0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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