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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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43号《关于同意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31,267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6.86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61,999,831.62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801,886.7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197,944.83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1)00002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交通银行   393000684013000112713   78,282,850.49  年产15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2    浦发银行    92010078801800002049   77,000,000.00  年产15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合  计               -             155,282,850.49             -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泰兴怡达化学有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万吨环氧丙烷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银行方(以下统称为“乙方”),分别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2、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截止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5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万海、吕雪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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