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舜喆B: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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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200168 证券简称:*ST舜喆B 公告编号:2020-041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18号中提及的事项回复如下:
    
    1.半年报显示,你公司分别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普宁市华丰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普宁市莱利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利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7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提供担保,抵押物评估值分别为3,632.00万元、4,770.49万元。
    
    2019年年初,你公司多次发函与华丰强、莱利盛协商解除抵押担保事项,华丰强、莱利盛分别同意在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前,筹集资金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担保,但到期未履行承诺。
    
    你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抵押担保为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之一,年审会计师表示,由于华丰强和莱利盛未与广东舜喆公司签订任何相关反担保协议,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就该抵押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事项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最新借款情况来看,华丰强借款金额1,1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9年5月16日—2020年5月15日),。莱利盛借款金额2,3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9年2月19日-2020年2月18日),借款展期至2020年8月27日。2019年审计报告显示,针对上述两笔抵押担保,上述两家公司均出具了于2020年5月31日前解除抵押担保的承诺。
    
    半年报显示,上述抵押担保尚未解除,华丰强、莱利盛初步同意于9月底之前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相应的抵押担保。
    
    请你公司:
    
    (1)说明在华丰强、莱利盛的银行借款均已到期的情况下,你公司是否已履行担保责任,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是否存在被冻结查封的情形,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回复:
    
    经核实,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揭阳榕城支行”)与华丰强等借款合同纠纷,工行揭阳榕城支行申请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榕城法院”)查封公司位于普宁军埠镇神仙沟【证件号列:《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普占股字第079号至08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普府国用2001字第特00420、00421、普府国用2002字第特00448、00449号】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5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3年,从2020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
    
    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揭阳分行”)与莱利盛等借款合同纠纷,工行揭阳分行申请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榕城法院”)查封公司位于普宁军埠镇晨山沟村、军新村【产权证号:粤(2017)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000915、0000919】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3年,从2020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日。
    
    上述案件尚在分别审理中,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房产冻结查封情形,主要是公司负责该事项的人员于2020年5月底收到相关文件后,未能及时将法院有关文书提供给公司所致,公司将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具体人员的信息披露合规意识,杜绝上述现象的再次发生。
    
    (2)说明华丰强、莱利盛是否已于9月底之前偿还银行贷款并解除相应的抵押担保,如否,说明你公司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回复:
    
    截止本回函日,华丰强、莱利盛尚未偿还银行贷款,也未分别采取其他措施解除公司房产对其贷款的抵押担保,公司分别为未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也分别被贷款银行查封。公司有关人员正积极分别与华丰强、莱利盛的负责人协调此事,要求两家公司妥善处理与贷款银行的纠纷,以期尽早稳妥解决上述事项,必要时公司也将采取诉讼措施保障公司的权益。
    
    2.半年报显示,2020年上半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22万元,与上年同期-426.23万元相比扭亏为盈,主要是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雷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伊实业”)全额回收账龄2-3年的应收账款1,764.58万元,导致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约882.29万元冲回。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应收账款的形成背景,包括不限于销售的具体商品、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及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执行情况等,并说明公司与该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
    
    回复:
    
    2016年,公司为解决主营业务单一的问题,经过调研和对比,在综合考虑运营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由雷伊实业与上海兆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克”)、深圳兆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康”)等开展镍大宗商品现货贸易(以下简称“镍贸易”)。
    
    由于镍贸易的特殊性,商品价格瞬息变化,周转快速,此类大宗商品现货贸易的流转都是在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集中进行交易及仓储,也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运输、检验、仓储等服务。上海兆克、深圳兆康、雷伊实业均在中储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开设了货物交割仓库,商品在第三方管理的仓储平台进行产品的移库、交割,第三方管理的仓储平台提供货物数量、重量和货物交接资料的验收。第三方管理的仓储平台向公司收取仓储费、过户费并提供相关明细清单和发票等供雷伊实业入账。
    
    雷伊实业同上海兆克签署的销售合同主要内容涉及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提)货地点、方式,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结算方式及期限等。
    
    该业务从2016年开始就持续开展。2017年由于经营计划调整,于11月终止了镍贸易业务。业务终止后,雷伊实业后应收上海兆克24,214,993.65元货款。
    
    因上海兆克未能及时回款,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对上述款项逐年计提坏账准备,其中:2017年计提484,299.87元,2018年计提1,937,199.50元。在此期间,
    
    公司多次向上海兆克催收剩余款项。上海兆克于2019年6月支付雷伊实业
    
    6,569,224.50元的货款。但因货款尚未全部结清,2019年公司对该笔货款计提
    
    坏账6,401,385.21元。上海兆克于 2020 年3月向雷伊实业支付剩余货款
    
    17,645,769.15元,结清了同雷伊实业的款项。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冲回坏账准备
    
    8,822,884.58元。
    
    3.半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6月末预付账款余额43.02万元,其中,预付上海曼瑟斯服饰有限公司13.81万元,预付上海简成商贸有限公司16.16万元,预付卓约(上海)服饰有限公司4.77万元,预付上海瑞国服饰有限公司4.83万元,预付上海瑞合服饰有限公司2.52万元,前三笔预付款支付时间为2020年,后两笔预付款支付时间为2019年。半年报“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部分显示,公司服装电商受制于投入和核心竞争力,成立以来未能盈利,公司决定终止该业务以减少未来的损失。
    
    请你公司:(1)逐一说明上述预付账款的交易背景、合同签订的时间及交易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截至目前合同的履行情况;
    
    回复:
    
    上海云朋主要从事互联网服装销售,主要经营模式为利用天猫、京东等销售平台,采用网店代运营、品牌服装互联网销售代理、互联网直营等方式推广品牌服装销售,不涉及生产环节。其运营的品牌授权方为中国服饰旗下品牌公司,其中,“mcs”由上海曼瑟斯服饰有限公司授权;“jeep”、“圣大保罗”、“伦敦雾”由上海简成商贸有限公司授权;“zoo york”由卓约(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授权;“maxims”由上海瑞国服饰有限公司授权等。
    
    上述品牌的授权合同签署于2017年3月1日,上海云朋需向上述品牌授权公司缴纳保证金,用于销售结算之用,当保证金不足时则由上海云朋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目前,上述品牌授权合同已经终止,预付账款已经由双方核对销售后退回上海云朋。
    
    (2)说明公司在决定终止服装电商业务的情况下仍签订相关合同、支付上述预付款项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内部商讨终止服装电商业务的提议时间是6月下旬。上述预付款项发生时,上海云朋尚未接到通知,同时上述款项也是为“618电商节”的销售做准备的。
    
    4.半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各类产品存货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余额(万元)
    库存产品                                           17,174.36
        其中:黄金商品                                 14,429.09
        翡翠饰品                                        2,715.22
        钻石镶嵌                                           28.70
        18K饰品                                             1.34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存货的仓储情况、近期盘点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仓储业务合作方,如是,请说明针对第三方仓储业务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中针对存货科目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回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一品租赁的经营场所配备有符合一定标准的金库,上述存货存放在该金库内。因公司业务量较小,近期没进行盘点,最近一期盘点时间是2020年4月15日,未发现差错。
    
    因中金一品业务需要,于2020年1月初与客户签署了借出存货的协议,一方面应客户的要求,帮助客户提升其销售货品种类和数量,一方面是借助客户的平台展示商品,另一方面也期望借助客户平台利用春节的销售旺季。借货的期限为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3月15日,借出存货的货品为翡翠,件数为1,778件,货品账面金额约3,682万元(含税价)。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春节期间消费疲弱,预期销售计划受到重大的影响,因此中金一品与客户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客户在3月15日之后分批次还回借出的存货,并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还回借出的存货。截止2020年6月30日,该批出借存货已经全部收回。
    
    会计师说明:
    
    我们在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中针对存货科目执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并测试存货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2)对于存货于年末执行监盘和抽盘程序;检查向第三方单位借出存货协议及执行现场盘点;
    
    (3)对存货于年末的减值情况执行减值测试及计价测试;
    
    (4)检查2019年度存货的大额采购、销售及相应单据资料;
    
    经上述对存货科目执行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该科目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半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92.91万元。请你公司说明2020年上半年的主要客户以及近三年公司与上述客户的交易情况,同时说明相关收入确认的依据。
    
    回复:
    
    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销售主要是疫情爆发前的2020年1月份实现,交易内容是自然人购买黄金。公司近三年除前述交易外,未与这些客户进行过其他的交易。
    
    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6.你公司披露,公司未能按期收到深圳深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全部转让款,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未能按期收到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45%股权的全部转让款,导致未能按约定实施利润分配。请你公司说明针对上述情况采取的措施。
    
    回复: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公司与受让方高普实业一直保持沟通。双方均表示会继续履行已签署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受今年年初的疫情影响,高普希望公司再多给其一些时间筹集资金以便完成交易。公司现在也在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就该事项如何解决进行考量,目前尚未能制定出比继续敦促高普履行协议之外更有效可行的方案。
    
    关于未来产业基金持有金石同和的股权转让一事,未来产业基金与蓝湾公馆沟通后,蓝湾公馆方面表示金石同和另一股东李勇明不继续阻挠的情况下,会继续履行协议。因李勇明与公司实控人陈鸿成的债务纠纷正在解决中,未来产业基金方面希望待纠纷解决后再敦促蓝湾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7.我部于2020年6月19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75号),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按要求完整回复我部关注问题。请你公司尽快回复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因中介机构要求对嘉松的股东卢先生进行访谈。公司花费较多的时间联系卢先生接受中介机构安排的访谈,从而导致未能及时完成贵部的问询。公司于本半年报问询函回函披露日同日就年报问询函回函进行了披露。
    
    特此回复。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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