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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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9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12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17
    
    第八章 附则......................................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规则等和《北京东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并
    
    依法行使其职权,公司并应采取一切合法措施确保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得以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按照前述规定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其等的修订;
    
    (十二)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人员设置;
    
    (十三)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而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失效;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由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事项;
    
    (二十一)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作出决议;
    
    (二十二)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作出决议;
    
    (二十三)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作出决议;
    
    (二十四)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作出决
    
    议;
    
    (二十五)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作出决议;
    
    (二十六)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公司非
    
    经营性支出;
    
    (二十七)对由不足3名非关联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与
    
    公司的董事有关联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十八)对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作出决
    
    议;
    
    (二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情况
    
    下,对仅达到公司前述第(二十三)或第(二十五)项规定的标准
    
    的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公司在该等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日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提案后的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召集人的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并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权登记日的,作为召集人的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可自
    
    行确定股权登记日,但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作为召集人的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此以外,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此以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并可辅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前述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持有的证明材料;
    
    (六) 股东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召集人发布的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但股
    
    东大会的通知不应当包括任何股东对拟议事项的表决态度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的时间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法定住所或董事会于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必
    
    须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的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
    
    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通过其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
    
    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或会
    
    议秩序。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六) 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如无特殊重大事由,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
    
    会);
    
    (七) 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现场出席股东人数及所代表股份
    
    数;
    
    (八) 选举计票人、监票人(以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人数的
    
    过半数同意通过);
    
    (九) 逐项审议大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大会提案进行
    
    讨论;
    
    (十) 对大会提案进行表决;
    
    (十一)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十二)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十三)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四)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四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和提出质询。股东
    
    的发言与质询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第四十三条 股东发言和质询应紧紧围绕会议审议议题进行,并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发言顺序由会议主
    
    持人综合考虑登记顺序、持股比例大小、发言内容与会议
    
    议案内容的相关程度等其他因素后安排;
    
    (二) 在审议过程中,有股东临时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由会
    
    议主持人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股东要求质询时,应予以
    
    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要求质
    
    询时,先示意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会议主持人
    
    指定发言者;
    
    (三) 股东发言和质询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公司名称
    
    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四) 股东发言和质询,应言简意赅,不得重复;
    
    (五) 股东要求发言和质询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
    
    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国家秘密等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开及质询事项有待调查外,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
    
    答,或指示有关人员做出回答。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国家秘
    
    密和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
    
    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
    
    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根据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的先后
    
    顺序逐项审议并表决议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
    
    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计票人、监票人应在计票单上签名。表决票和计票单应一
    
    并存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并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重新点票。
    
    重新点票以一次为限。如重新点票的结果与之前不同,则以重新点
    
    票的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
    
    项作出适当陈述,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代表的
    
    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的程序为:
    
    (一)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依据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
    
    时,关联关系的判断以股权登记日的相关情况为准;
    
    (二) 如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判断有关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在其会议决议中明确其判
    
    断,并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作出建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
    
    会上回避表决的提示;如其他召集人判断有关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的,应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作出建议关联股东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的提示;
    
    (三) 对于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补充提案,召集人应对补充提
    
    案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并在作出补充提案构成关
    
    联交易的判断的情况下在发出的补充通知中作出建议关
    
    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的提示;
    
    (四) 即使股东大会召集人未能做出前述判断和/或提示,关联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亦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
    
    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向股东大
    
    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五)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如被指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向股东大会作出其非关联股东的书面承诺后,可参与表
    
    决;若其他股东仍有质疑,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就选举其他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每位
    
    股东所投票的董事或监事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
    
    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该项议案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拥有的总投票数,超过部分为无
    
    效投票;
    
    (二) 对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别投票;
    
    (三) 就拟选举的董事,每位股东所持的投票权总数为其于股权
    
    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与股东大会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等投票权只能用于对董事的选举;该等投票权可全部投
    
    向一名董事候选人,或在其投票权总数内分别用于多名董
    
    事候选人并不得重复使用;
    
    (四) 就拟选举的监事,每位股东所持的投票权总数为其于股权
    
    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与股东大会拟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等投票权只能用于对监事的选举;该等投票权可全部投
    
    向一名监事候选人,或在其投票权总数内分别用于多名监
    
    事候选人并不得重复使用;
    
    (五)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最后的当
    
    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根据前
    
    述规定得票超过半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超过股东
    
    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则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
    
    选;如根据前述规定得票超过半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
    
    数低于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应就缺额对所
    
    有得票低于半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不能全部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再次投票选举。
    
    第六十五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
    
    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第六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选举该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董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下次
    
    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
    
    进行公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后,于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
    
    生效。
    
    如本规则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冲突的,该条款述及的事项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
    
    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公司章程》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与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
    
    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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