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金茂苏皖企业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南京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对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的NO.2020G81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符合公司战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世敏、陈琪、谢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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