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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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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
    协商一致,自2020年11月10日起本公司新增阳光人寿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申购、赎回、定
    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转换等销售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活动。具体公告如下:
    一、适用的基金范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5335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2967
    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A/B) 002077/002078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C)  002076/007386
    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2830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3220
    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3314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002279/008548
    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3549
    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2909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688888
    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66801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6802
    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686868/686869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6102
    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007368/007369
    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 007177/007217
    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C) 007178/007216
    浙商惠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166803/008605
    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009181/009182
    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008505/008506
    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009568/009569
    浙商惠隆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9679
    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C)  009175/009176
    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009353/009354
    注:
    1、A/C类、A/B类份额间不能互转;
    2、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可以转换,
    与其他基金不可转换。
    二、开通业务
    自2020年11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阳光人寿交易平台办理上述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等销售
    业务,具体以阳光人寿官网活动公告为准。
    三、费率优惠活动
    自2020年11月10日起,投资者通过阳光人寿交易平台申购、认购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定投费
    率优惠1折,具体折扣费率以阳光人寿活动为准。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
    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阳光人寿销售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在阳光人寿上线销售当日起,
    将同时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阳光人寿上述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以阳光人寿活动公告为
    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的代销机构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扣
    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代销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
    否顺延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代销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五、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
    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正常情况下,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
    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后(包括该日)
    。
    5.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7.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构成。
    8.基金转换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③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④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⑤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⑥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
    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视为0;
    ⑦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⑧补差费用=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
    ⑨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⑩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公式中的“转出基金申购费”是在本次转换过程中按照转入金额重新计算的费用,仅用于计算补差费
    用,非转出基金份额在申购时实际支付的费用。
    9.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出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转换。
    10.各基金的转换申请时间以其《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15:00以前在销售商处撤销,超过交易时间的申请作失败或下一日申请处理。
    11.基金转出的份额限制以其《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
    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12.投资者在全部转出日添利货币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转出
    款一起转入目标基金;投资者部分转出浙商日添利货币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转出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基金转出申请视作
    全部转出。
    13.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
    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
    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证监会批准
    的特殊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相关详情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
    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七、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
    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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