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称为超募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中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如涉及设备和工程验收环节,需要使用部门完成验收、审计部门监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为超募资金,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致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长,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或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三)《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 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 归还银行贷款;
    
    (四)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进行现金管理;
    
    (六)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符合《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可用于补充永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凯莱英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