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20-040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暨业绩补偿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因与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等18名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业绩补偿争议,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杭州市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收到一审判决后,公司因不服该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20)浙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
本次诉讼相关事宜及前期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于2019年7月16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暨业绩补偿进展公告》(2019-042、2020-009、2020-025)。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上诉人: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
3、案由:合同纠纷
4、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在原判决支持的基础上增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股票代码为300306的远方信息股票2,818,040股;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现金分红款755,234.72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12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2020)浙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93元,由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将积极敦促被告方及时履行剩余业绩补偿业务:
1、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夏贤斌、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其持有的远方信息股票(股票代码:300306)(合计5,415,528股),用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股份。如不能足额交付股份的,则应向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不足部分股份的折价款(折价款=15.04元/股*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
2、邹建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王坚、夏贤斌、陆捷、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何文、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庆华、朱华锋、王寅、杭州同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洪强、钱本成、叶建军、张宏伟、华仕洪分别向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现金分红款合计4,961,920.29元。
3、邹建军对杭州迈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和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融创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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