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一、关于购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签署股份转让相关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
1、公司本次购买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所持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交易内容和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冀中能源集团整体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及价格的调整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就上述交易与冀中能源集团签署的《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由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购买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签署股份转让相关协议事项的事前认可
1、公司本次购买冀中能源集团所持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交易内容和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冀中能源集团整体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及价格的调整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就上述交易与冀中能源集团签署的《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由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杨有红 冼国明 李晓慧 谢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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