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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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购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签署股份转让相关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购买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集团”)所持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股份的交易方案及公司与冀中能源集团签署的《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冀中能源集团整体经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上述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调整后的价格均由交易双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充分协商后确定。该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方式公平合理。
    
    3、上述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上述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上述交易相关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购买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签署股份转让相关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购买冀中能源集团所持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股份的交易方案及公司与冀中能源集团签署的《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冀中能源集团整体经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上述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及调整后的价格均由交易双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充分协商后确定。该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方式公平合理。
    
    3、上述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上述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上述交易相关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杨有红 冼国明 李晓慧 谢 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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