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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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6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8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10
    
    第五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20
    
    第六章 其他..............................................................................................................................2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股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东大会规则 确保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
    
    第一条
    
    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正
    
    当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公司章程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三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公司变更形式作出决
    
    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提出
    
    的提案;
    
    (十四)审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第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十四条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东大会规则
    
    第二条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严格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职,确保股东大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上市公司股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东大会规则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
    
    百条
    
    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
    
    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
    
    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上市公司股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
     东大会规则                  行使职权。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市公司股东大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规则第六条 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 第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会规则第七条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上市公司股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东大会规则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股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东大会规则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东大会规则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上交所股票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
    
    上市规则第 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
    
    8.2.5条 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上市公司股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东大会规则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第十一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上市公司股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
    
    东大会规则 司承担。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上市公司股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东大会规则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第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六十九条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
    
    
    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
    
    程。
    
    上市公司股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东大会规则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第十四条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披露提
    
    上交所股票 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上市规则第
    
    8.2.4条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第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年会,应当於会议召开前不少于20个营业日,召开
    
    六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5个自然日或不少于10
    
    个营业日之前(以两者较长的时间为准),以公告方式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如需要)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
    
    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本章程中的营业日是指香
    
    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
    
    不应包括通知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章程第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十一条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 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
    
    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
    
    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
    
    中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
    
    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通知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
    
    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影响有别于对其它同类别股东的影
    
    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
    
    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上市公司股 (九)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需遵
    
    东大会规则
    
    第十八条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规定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十)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章程第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
    
    七十一条 人送出或者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於会议召开前20个营业日,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5个自然日或不少于10个
    
    营业日之前(以两者较长的时间为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
    
    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东大会规则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六条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上市公司股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东大会规则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公司章程第 第二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七十二条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上市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规则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
    
    上交所股票 取消的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
    
    上市规则第
    
    8.2.3条 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上市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
    
    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第二十条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股东大会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东大会规则 载明股东大会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上市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东大会规则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第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
    
    七十四条 (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上市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东大会规则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第二十五条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上市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东大会规则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东大会规则                  副董事长支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第二十七条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上市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东大会规则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第三十条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公司章程第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七十五条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董事或者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公司章程第 第三十三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七十六条 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公司章程第 第三十四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
    
    七十七条 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
    
    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公司章程第 第三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股票帐户卡)、本人
    
    七十三条 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股票帐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公司章程第 第三十六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
    
    七十八条 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
    
    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
    
    然有效。
    
    上市公司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东大会规则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上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
    
    8.2.6条 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章程第八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
    
    十五条、第八 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十六条、第八
    
    十八条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规则第三
    
    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公司章程第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七十九条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
    
    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
    
    实施办法办理。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大会规则第三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十七条
    
    公司章程第八 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审计师、律师、股
    
    十七条 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上市公司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东大会规则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章程第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第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八十九条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第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九十条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
    
    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第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前批
    
    六十五条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上市公司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东大会规则 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第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
    
    八十四条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董事的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
    
    分别投票。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
    
    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
    
    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每位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大会
    
    所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的半数。
    
    (二)监事的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
    
    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
    
    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的当选。但每
    
    位当选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出席股东大会所
    
    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的股份总数的半数。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
    
    且该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监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
    
    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
    
    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按上述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
    
    的董事、监事为止。
    
    (四)在选举董、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要向股东解释累
    
    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监事选举中每
    
    股拥有的投票权。
    
    (五)在执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
    
    选举的所有董、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监事后标注其使用
    
    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
    
    效。
    
    公司一次选举董事或监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上市公司股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东大会规则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第三十三条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上市公司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东大会规则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第 第四十九条 凡任何股东依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
    
    八十五条 定于某一事项上须放弃表决权或受限于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该股
    
    东须按照该规定放弃表决权或投票;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投票,将不被计算在表决结果内。
    
    公司章程第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九十四条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
    
    计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计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计票,计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上市公司股    第五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东大会规则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东大会规则                  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东大会规则                  记载以下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章程第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
    
    九十九条 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核实股东身份且收到合理
    
    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股东查阅或索取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时,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上市公司股 第五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东大会规则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第一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百一十五条 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上市公司股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东大会规则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第四十二条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上市公司股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东大会规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股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东大会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上市公司股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的
    
    东大会规则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第三十九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上交所股票 的详细内容。
    
    上市规则第
    
    8.2.7条 如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内容有更具体规定和要求,公
    
    司应按该该等规定和要求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
     东大会规则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即就任。
     公上司市章公程司股第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九东十大八会条规则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公司章程第 第六十三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一百条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
    
    公司章程第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一百零一条 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分
    
    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公司章程第 第六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百零二条
    
    (一)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
    
    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
    
    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 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
    
    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
    
    等转换权;
    
    (三)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
    
    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 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
    
    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 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
    
    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
    
    利;
    
    (六)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
    
    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
    
    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
    
    制;
    
    (九) 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
    
    权利;
    
    (十)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
    
    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公司章程第 第六十六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
    
    一百零三条 及第六十五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
    
    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议上
    
    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 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
    
    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
    
    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
    
    章程第六十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 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
    
    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
    
    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
    
    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
    
    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公司章程第 第六十七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规则第六十六条由出席类别股
    
    一百零四条 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公司章程第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参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公告
    
    一百零五条 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需要)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公司章程第 第六十九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一百零六条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
    
    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公司章程第 第七十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
    
    一百零七条 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
    
    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
    
    的20%的;
    
    (二)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股 第七十二条 鉴于公司发行的股份包括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和境外上市外资
    
    东大会规则 股(H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对股东大会大会另有规
    
    第五十条
    
    定的,应从其规定。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其他适用的香港法例、规则、守则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有
    
    更严格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股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东大会规则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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