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由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09名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该4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
经认真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钟晓林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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