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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0】第1607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0】第1607号
致: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药业”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海正药业的委托,担任海正药业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自海正药业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止,即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8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等文件资料(以下统称“核查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是基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向本所承诺,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提供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是一致的。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公司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止,即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8月3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说明等核查文件,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 交易类型
号 (股)
2020年7月6日 1,300 买入
1 王铁奇 标的公司监事吴秋燕 2020年7月7日 1,800 买入
之配偶
2020年7月23日 3,100 卖出
2020年2月6日 3,700 买入
2020年2月10日 3,700 卖出
2020年5月29日 60,000 买入
2 张素青 标的公司首席运营官 2020年6月1日 18,100 卖出
胡志强之配偶
2020年6月1日 3,000 卖出
2020年6月3日 21,000 买入
2020年6月3日 100 买入
3 甘逸斐 标的公司首席运营官 2020年2月10日 300 买入
胡志强之母亲 2020年2月11日 300 卖出
2020年6月11日 300 买入
2020年6月12日 300 卖出
2020年6月16日 300 买入
2020年6月17日 300 卖出
2020年6月19日 300 买入
2020年6月22日 300 卖出
2020年6月23日 300 买入
2020年6月23日 300 买入
2020年6月24日 300 买入
2020年6月24日 300 买入
2020年6月29日 300 卖出
2020年6月29日 300 卖出
2020年6月29日 300 卖出
2020年7月1日 300 卖出
2020年6月17日 10,000 买入
2020年6月18日 10,000 买入
2020年6月19日 10,000 买入
2020年6月19日 10,000 买入
2020年6月22日 10,000 买入
4 刘琦 标的公司商务及多元 2020年6月24日 10,000 买入
化业务副总裁
2020年6月24日 10,000 买入
2020年7月28日 9,400 买入
2020年7月29日 9,400 卖出
2020年8月4日 10,000 买入
2020年8月5日 10,000 卖出
5 陈思原 上市公司董事陈晓华 2020年2月12日 22,000 卖出
之子
2020年2月6日 500 买入
6 崔勤 上市公司高级副总裁 2020年2月6日 500 买入
李思祺之配偶
2020年2月6日 500 买入
2020年2月6日 500 买入
2020年2月7日 1,000 买入
2020年2月7日 500 买入
2020年2月7日 1,000 买入
2020年2月7日 500 买入
2020年2月10日 600 买入
2020年2月10日 1,000 买入
2020年2月10日 500 买入
2020年2月10日 400 买入
2020年2月11日 2,000 买入
2020年2月11日 1,000 买入
2020年2月25日 500 卖出
2020年3月17日 1,000 买入
2020年3月19日 3,000 卖出
2020年3月19日 2,000 卖出
2020年3月20日 2,000 卖出
2020年3月20日 3,000 卖出
2020年4月2日 500 买入
2020年6月5日 1,500 卖出
账号1
2020年1月17日 100 卖出
2020年2月18日 1,300 买入
2020年2月19日 1,200 卖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 2020年3月11日 100 卖出
7 叶昌福 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
之原监事 2020年7月6日 13,600 买入
2020年7月23日 13,500 卖出
2020年8月11日 2,000 买入
2020年8月12日 4,400 买入
2020年8月14日 2,600 买入
2020年8月14日 2,700 卖出
2020年8月17日 6,300 卖出
账号2
2020年2月18日 1,100 买入
2020年2月21日 1,100 卖出
2020年2月27日 1,900 买入
2020年2月28日 1,800 卖出
2020年3月5日 100 卖出
2020年2月4日 500 买入
2020年2月5日 500 买入
2020年2月5日 500 卖出
2020年2月6日 500 卖出
2020年2月7日 1,500 买入
2020年2月10日 500 买入
2020年2月11日 500 买入
2020年2月11日 500 卖出
2020年2月12日 2,100 买入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年2月14日 500 买入
8 徐彩芳 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 2020年2月14日 500 卖出
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
王隽豪之母亲 2020年2月18日 2,100 买入
2020年2月19日 3,300 买入
2020年2月24日 2,600 买入
2020年2月25日 12,000 卖出
2020年2月25日 2,000 买入
2020年2月26日 500 买入
2020年2月27日 1,000 买入
2020年3月2日 400 买入
2020年3月3日 500 买入
2020年3月4日 300 买入
2020年3月5日 500 买入
2020年3月11日 500 买入
2020年3月12日 700 买入
2020年3月13日 1,000 买入
2020年3月16日 500 买入
2020年3月18日 8,000 卖出
2020年3月24日 1,000 买入
2020年3月26日 1,000 卖出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由相关人员出具说明,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王铁奇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行为的核查
(1)王铁奇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除上述交易行为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本人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2)吴秋燕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本人自2020年1月6日至今不存在参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对本人配偶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不知情。本人未向本人配偶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配偶买卖海正药业股票,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配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及本人配偶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2、张素青、甘逸斐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核查
(1)张素青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除上述交易行为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本人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2)甘逸斐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除上述交易行为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本人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3)胡志强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本人自2020年1月6日至今不存在参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不知悉本人配偶及母亲买卖海正药业股票事项。本人未向本人配偶及母亲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两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配偶及母亲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本人配偶及母亲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3、刘琦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核查
刘琦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除上述交易行为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本人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4、陈思原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核查
(1)陈思原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除上述交易行为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本人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2)陈晓华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本人自2020年1月6日至今不存在参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对本人儿子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不知情。本人未向本人儿子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儿子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严格保守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从未泄露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相关信息,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儿子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及本人儿子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5、崔勤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核查
(1)崔勤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除上述交易行为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本人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2)李思祺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本人自2020年1月6日至今不存在参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对本人配偶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不知情。本人未向本人配偶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配偶买卖海正药业股票,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配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及本人配偶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6、叶昌福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核查
叶昌福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除上述交易行为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本人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7、徐彩芳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核查
(1)徐彩芳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除上述交易行为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本人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2)王隽豪出具《关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说明》
“本人自2020年1月6日至今不存在参与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亦对本人母亲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情况不知情。本人未向本人母亲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母亲买卖海正药业股票,亦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海正药业股票。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母亲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是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完毕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终止之日,本人及本人母亲不会再买卖海正药业股票。若上述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海正药业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8、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
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事项出具了如下说明:
“本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停牌并及时披露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自停牌之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1月6日起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公司对本次交易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本公司通过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在此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员为:
1、陈思原:海正药业董事陈晓华之子。
2、崔勤:海正药业高级副总裁李思祺之配偶。
3、张素青: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瀚晖制药首席运营官胡志强之配偶。
4、甘逸斐: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瀚晖制药首席运营官胡志强之母亲。
5、刘琦: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瀚晖制药之商务及多元化业务副总裁。
6、王铁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瀚晖制药监事吴秋燕之配偶。
7、叶昌福:海正药业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之原监事,任期至2020年7月6日止。
8、徐彩芳:海正药业实际控制人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王隽豪之母亲。
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他们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说明真实、准确,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若因本说明与真实情况不符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海正药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本核查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乔佳平 楼建锋
张小燕
日期:2020年9 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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