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九: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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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8           证券简称:ST 昌九            公告编号:2020-039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
      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5 月 20 日,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关于 ST 昌九重大
资产重组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549 号)(以下
简称“《问询函》”)。公司及相关方现将《问询函》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告称变更原因主要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公司主体多、报告期时间
跨度长、工作量大,各方难以在重组审计时间进度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考虑到
成本控制等原因。(1)请公司、上海中彦、普华永道分别说明,在重组事项尽调
及审计工作中,相关方难以达成一致的具体内容和事项,相关分歧是否导致审计工
作无法持续开展。(2)请普华永道、上会所、中兴财说明工作意见交换情况及交
接安排。

    (一)请公司、上海中彦、普华永道分别说明,在重组事项尽调及审计工作中,
相关方难以达成一致的具体内容和事项,相关分歧是否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持续开展。

    1、公司说明

    为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原拟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审计机构,该事项尚未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与普华永道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发布《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公司及上海中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中彦”)积极协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普华永道等中介机构尽快履行回复及核查义务,以满足分阶段信息披露的
规则要求。

    由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公司主体多、报告期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普华
永道在沟通中明确表示,无法确定完成所有相关审计、审阅工作所需的时间,各方
难以在重组审计时间进度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考虑到成本控制等原因,公司经
审慎研究,与普华永道解除拟聘业务关系。公司与普华永道在审计工作方面不存在
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容和事项,也不存在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持续开展的分歧。

    2、上海中彦说明

    根据上海中彦出具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拟
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说明》:

    “上海中彦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昌九生物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后,上海中彦积极协调华泰联合、普华永道等中介
机构尽快履行回复及核查义务,以满足分阶段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截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海中彦积极配合普华永道开展审计工作,对相关资料进行准备,并就
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截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普华永道对于上海中彦的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未
对重大问题形成结论性意见,上海中彦与普华永道不存在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容和事
项,也不存在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持续开展的分歧。”

    3、普华永道说明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
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事项的说明》:

    “截止 2020 年 5 月 18 日,我们(注:普华永道)对于上海中彦的相关审计工
作尚未完成,对江西昌九的审阅工作尚未实质性展开,也并未对重大问题形成结论
性意见,因此相关方就会计审计问题不存在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容和事项,也不存在
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持续开展的分歧。
    由于截止 2020 年 5 月 18 日上海中彦尚未就以下问题一(2)的回复中所述事项
(注:详见普华永道工作意见交换情况部分)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相关支持性文件,
我们也尚未对相关事项执行进一步核查工作,因此我们无法合理确定完成所有相关
审计/审阅工作所需的时间。我们已及时和江西昌九和上海中彦管理层就此进行沟
通。”

    (二)请普华永道、上会所、中兴财说明工作意见交换情况及交接安排。

    1、普华永道工作意见交换情况及交接安排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
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事项的说明》:

    “我们(注:普华永道)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收到江西昌九通知,得知江西昌
九拟改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计工作。

     与上会所工作意见交换情况及交接安排:

    应上海中彦和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会所”)要求,我们
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与上会所人员进行了口头沟通,向其介绍了我们在对上海中彦
执行审计过程中的主要发现,介绍内容大致与下文所述一致。我们之后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收悉上会所就其被江西昌九拟委聘为上海中彦截止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 月至 5 月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师一事向我们寄送的前后任
会计师沟通函,并已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就上会所来函中所询问的事项予以书面回
复。至此,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要求,我们已经完成了审计准则要求作为前任会计师应
当与后任会计师(上会所)的所有沟通工作,截至本函件日也没收到上会所再次沟
通的要求。

    在上述与上会所的口头沟通和出具的书面回复中,我们根据截止 2020 年 5 月
18 日已获取的资料、了解的情况和已执行的部分审计工作,向上会所告知了我们在
对上海中彦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以下事项:

    (1)、上海中彦的董监高个人银行账户核查
    在根据证监会相关要求对上海中彦的董监高个人银行账户执行核查程序的过程
中,我们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取得公司财务总监名下的一份银行对账单(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银行流水中显示该账户曾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收到上海庚亚广告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庚亚”)人民币 1,338,000 元的款项,并于同日将其分别转
账予五名自然人。我们发现上海庚亚和该五名自然人疑似是关联方或与公司高管关
系密切的人士。

    此外,根据上海中彦管理层随后与我们的口头沟通,上海庚亚股东的共同投资
人控制的上海奎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奎捷”)自 2017 年下半年开始
替上海中彦为若干 P2P 公司提供广告及导流业务,而该等业务(包括收入、成本和
费用等)并未反映在上海中彦的财务报表中。在 2020 年 4 月 20 日前,上海中彦管
理层从未向我们提及上海庚亚与公司的关系或上海奎捷的上述业务。

    我们自 2019 年 12 月开始已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资料。截止该回复
日,我们尚未取得上海中彦财务总监名下的所有银行对账单,和与上述发现相关的
必要的解释或相关支持性文件,我们亦尚未对相关交易流水以及其合规性影响等方
面开始执行核查工作,因此尚未能就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影响作
出评估。

    (2)、上海中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代持情况

    在与上海中彦管理层就上述事项一的口头沟通中,公司管理层主动告知我们上
海中彦历史期间存在员工持股平台由公司安排自然人代持的情况,且代持人出资的
资金与公司相关(公司可能参与了该自然人出资资金的安排),但公司管理层未解
释该等资金是如何安排,是否来源自公司的资金、公司是否存在出现损失的风险。
在此之前,上海中彦管理层从未向我们提及上述代持情况以及公司与代持人资金安
排的情况,且该事项亦从未反映/披露在上海中彦的财务报表中。

    截止该回复日,上海中彦尚未就上述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相关支持性文件,
我们尚未对上述事项的成因、具体安排、潜在损失(如有)以及其合规性影响等方
面开始执行核查工作,因此尚未能就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影响作
出评估。

     与中兴财工作意见交换情况及交接安排
    我们于 2020 年 5 月 24 日收悉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其
被江西昌九拟委聘为执行重大资产重组中置出资产事项的审计业务一事向我们寄送
的前后任会计师沟通函,并已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就中兴财光华来函中所询问的事
项予以书面回复,其内容与我们对上会所的书面回复大致相同。至此,根据《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
有关要求,我们已经完成了审计准则要求作为前任会计师应当与后任会计师(中兴
财光华)的所有沟通工作,截至本函件日也没收到中兴财光华再次沟通的要求。”

       2、上会所工作意见交换情况及交接安排

    根据上会所出具的《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
问询函有关事项的说明》:

    “我所(注:上会所)与普华永道的工作意见交换

    (1)书面沟通

    我所在征得江西昌九和上海中彦同意后,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已向普华永道发出书
面前后任会计师沟通函,并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收到普华永道对前后任会计师沟通
函的回复,主要回复情况如下:

    1)是否发现江西昌九或上海中彦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答:除了下述事项可能存在的影响之外,未发现上海中彦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
的问题。

    2)是否与江西昌九或上海中彦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意见分
歧;

    答:普华永道对于上海中彦的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未对重大问题形成结论
性意见。

    3)是否存在向江西昌九或上海中彦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
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答:除了下述事项可能存在的影响之外,未发现其他需要向江西昌九或上海中
彦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贵所(注:普华永道)认为导致江西昌九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答:如前所述,普华永道并未与江西昌九签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业务约
定书。截止本函件日,普华永道的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中,对上述情况需要进一步核
查,但上海中彦尚未就上述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相关支持性文件,因此目前无
法确定完成相关审计工作所需的时间。普华永道被告知江西昌九出于尽快完成上述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工作时间表的考虑决定更换审计机构,以满足当下重组交易进程
的需要。

    5)回复函中提示本所关注以下事项:

    ①上海中彦的董监高个人银行账户核查

    在根据证监会相关要求对上海中彦的董监高个人银行账户执行核查程序的过程
中,普华永道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取得公司财务总监名下的一份银行对账单(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银行流水中显示该账户曾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收到上海庚亚广告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庚亚”)人民币 1,338,000 元的款项,并于同日将其分
别转账予五名自然人。普华永道发现上海庚亚和该五名自然人疑似是关联方或与公
司高管关系密切的人士。

    此外,根据上海中彦管理层随后与普华永道的口头沟通,上海庚亚股东的共同
投资人控制的上海奎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奎捷”)自 2017 年下半年
开始替上海中彦为若干 P2P 公司提供广告及导流业务,而该等业务(包括收入、成
本和费用等)并未反映在上海中彦的财务报表中。在 2020 年 4 月 20 日前,上海中
彦管理层从未向普华永道提及上海庚亚与公司的关系或上海奎捷的上述业务。

    普华永道自 2019 年 12 月开始已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资料。截止普
华永道回复我所函件日,普华永道尚未取得上海中彦财务总监名下的所有银行对账
单,和与上述发现相关的必要的解释或相关支持性文件,普华永道亦尚未对相关交
易流水以及其合规性影响等方面开始执行核查工作,因此尚未能就上述事项对公司
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影响作出评估。
    ②上海中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代持情况

    在与上海中彦管理层就上述事项①的口头沟通中,公司管理层主动告知普华永
道上海中彦历史期间存在员工持股平台由公司安排自然人代持的情况,且代持人出
资的资金与公司相关(公司可能参与了该自然人出资资金的安排),但公司管理层
未解释该等资金是如何安排,是否来源自公司的资金、公司是否存在出现损失的风
险。在此之前,上海中彦管理层从未向普华永道提及上述代持情况以及公司与代持
人资金安排的情况,且该事项亦从未反映/披露在上海中彦的财务报表中。

    截至普华永道回复我所函件日,上海中彦尚未就上述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
相关支持性文件,普华永道尚未对上述事项的成因、具体安排、潜在损失(如有)
以及其合规性影响等方面开始执行核查工作,因此尚未能就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
表和内部控制的影响作出评估。

    (2)口头沟通

    上会所本项目合伙人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与普华永道的项目合伙人进行电话沟
通,对本项目情况进行了初步交流,主要情况如下:

    1)普华永道提示本所关注的事项与本函 1/(1)所述之事项

    但普华永道未在口头沟通中说明上述事项的具体细节,例如上述事项中涉及的
银行流水内容、性质及发生的具体时间,疑似关联方识别和有关判断依据;P2P 广
告和导流业务财务记录不完整的规模和有关判断依据;员工持股平台由自然人代持
的明细和有关判断依据,亦未说明就前述事项截至与我所口头沟通日已采取了何等
审计程序并形成何种结论。

    2)我所询问普华永道项目进展中的主要难度

    普华永道介绍,主要为无法就后续所需审计工作时间作出判断并提出确定时间
表。

     上会所与普华永道的工作交接

    上会所对上海中彦有关业务及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及财务资料、业务
及财务系统等)正在进一步了解和获取中,除前述提及电话沟通外尚未与普华永道
进行工作交接。上会所后续将向普华永道再次发函,要求其进行以前年度工作交接,
包括以前年度相关审计报告涉及的审计计划,审计总结以及相关重要的内控发现和
审计事项调整。

    由于江西昌九董事会聘请上会所提供资产重组服务尚未通过股东大会授权,所
以上会所尚未与江西昌九签订服务约定书。

     上会所后续工作

    上会所收到普华永道对前后任会计师沟通函的回复后,与上海中彦管理层进行
了访谈和交流,通过访谈得知回复中有关提示的事项基本发生在以前年度,公司正
在制定明确处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上会所后续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对上海中彦
开展后续的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讨论及
制定审计重要性水平、访谈及了解相关业务流程并实施内控测试、了解及初步评估
主要业务系统及财务系统并进一步实施 IT 审计、主要业务财务资料的查阅、财务
数据的分析复核或重新计算、银行及往来的核查及函证、董监高个人银行账户核查、
对客户和供应商走访、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核、或有事项审计等),并重视普华永
道前述提示事项,后续拟将前述提示事项最终处理情况告知普华永道。”

    3、中兴财工作意见交换情况及交接安排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
见》: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聘任我所为其执行重大资产重组中置出资
产事项的审计业务。我所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就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
聘任我所为其执行重大资产重组中置出资产事项审计业务向普华永道寄送前后任会
计师沟通函,并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收到普华永道就沟通函中所询问的事项予以的
书面回复,回复意见表示普华永道尚未对备考财务报告开始执行审阅工作,故现阶
段暂无审计工作意见交换情况。”
    其中关于询问“贵所认为导致江西昌九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普华永道
回复与其向上会所回复原因完全一致。对普华永道在问询函中回复的事项,中兴财
将对其持续进行关注。




    二、公司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拟聘审计机构变更事项是否构成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的重大调整,是否对公司重组推进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本次审计机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构成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不会对公司重组推进造成实质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聘
用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证券服务
机构的,应当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

    由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公司主体多、报告期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普华
永道在沟通中明确表示,无法确定完成所有相关审计、审阅工作所需的时间,各方
难以在重组审计时间进度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为更好地稳健推进本次重组事项、保
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公司存在正当事由更换本次重组会计
师事务所。截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未与普华永道签订聘用合同,公司依法依
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主动参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1、公司拟聘普华永道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和重大资产购买两个交易事项。
公司 2020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拟聘任普华永道担任
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未与普华永道签订聘用合同。

    2、公司更换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发布《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公司及上海中彦积极协调华泰联合、普华永
道等中介机构尽快履行回复及核查义务,以满足分阶段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

   由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公司主体多、报告期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普华
永道在与公司、上海中彦的沟通中明确表示,无法确定完成所有相关审计、审阅工
作所需的时间,各方难以在重组审计时间进度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考虑到成本
控制等原因,公司经审慎研究,与普华永道解除拟聘业务关系。公司与普华永道在
审计工作方面不存在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容和事项,也不存在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持续
开展的分歧。

    3、公司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后认为,上会
所、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审计事项,具有相应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公司此次调整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推进;同时,本次交易拟聘请的上会所
及中兴财其主要负责人、本项目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复核人与本公司、上海中彦
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符合独立性要求,不会损害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介聘任
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该议案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聘审计机构的调整,董事李
季先生、贺爽女士、孙兆荣先生因 12 个月内在控股股东方或同一控制下关联主体
任职,前述董事被认定为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该等回避表决安排,与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聘用相关中介机构时的安排,在回避认定标准、规则适用
上保持了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同意的事前
认可意见,认为“公司调整后的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公
司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具有胜任能力和执业资质,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
因合理。独立董事同意调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
审议”。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介聘任相关事项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经核查,上会所、中兴财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胜任公司本次重组事项相关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调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4、公司调整拟聘审计机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
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
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相关文件。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
编》(以下简称“《监管问答》”)第六条,对于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
议后,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
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了审核要求。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监管问答》的
相关规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整审计机构事项与上述审核要求所明确的构成重
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进行了逐一对照核查,具体如下:

    第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过 2020 年 3 月 1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公司按规定披露《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审计、
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公司交易对象未发生重大调整

    《监管问答》中明确:“1、关于交易对象: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
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
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
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3)拟调
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
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交易对手方调整交易对象的请求。本次拟
聘审计机构的调整,不涉及拟增加交易对象或拟减少交易对象,亦不涉及交易对象
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调整事项,本次拟聘审计机构调整事项不属于《监管问答》规
定的交易对象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形。

   针对普华永道交换工作意见事项,标的公司出具了相关说明,股权代持系标的
公司股东的股东存在代持,该等股权代持比例不超过 5%,标的公司将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草案披露前完成股权代持关系清理。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工作还在进行中,
公司结合标的公司的说明及现有信息判断,截至目前,不存在《监管问答》规定的
交易对象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形。

   第三,本次交易标的未发生重大调整

   《监管问答》中明确:“2、关于交易标的: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
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
不超过 20%;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
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交易对手方调整交易标的的请求。本次拟
聘审计机构调整事项,不属于《监管问答》规定的交易标的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形。

   针对普华永道交换工作意见事项,标的公司出具了相关说明,上海奎捷为 P2P
公司提供广告及导流业务的发生额预计不超过上海中彦收入、成本和费用的 5%。
相应发生额未达到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相应指标总量的 20%。本次交易审计、评
估工作还在进行中,公司结合标的公司的说明及现有信息判断,截至目前,不存在
《监管问答》规定的交易标的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形。

   第四,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安排未发生重大调整

   《监管问答》中明确:“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
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任何调整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请求。本次拟聘
审计机构调整事项,不属于《监管问答》规定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
情形。

   (5)公司调整拟聘审计机构不会对重组推进造成实质影响

   根据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进度安排,拟聘请的审计机构具有相应的业
务资质能力、具备优秀高效团队管理能力,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拟聘审计机构调整不会对公司本次重组的推进造成实质
影响。

   综上,本公司认为,由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公司主体多、报告期时间跨度
长、工作量大,普华永道在沟通中明确表示,无法确定完成所有相关审计、审阅工
作所需的时间,各方难以在重组审计时间进度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考虑到成本
控制等原因,为更好地推进本次重组事项、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等合
法权益,公司存在正当事由更换本次重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未与普华永道签订聘
用合同,公司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主动参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规
则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审计机构调整事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的规定,不构成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不会对公司重组推进造
成实质影响。




    三、请上市公司及上海中彦、普华永道说明已经开展的相关审计及尽调过程的
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发现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1、公司说明

   据公司了解并核实,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4)之前,公司未与普华永道开展业务合作。此前,普华永道
为上海中彦筹备境内上市相关事项提供审计服务。

   2020 年 3 月 6 日起,考虑到普华永道此前已担任标的公司境内上市辅导的中介
机构,公司陆续与普华永道等中介机构就拟收购上海中彦 100%股权事项签订《保
密协议》,普华永道等中介机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要求开展尽调、审
计、评估等工作。

    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拟聘任普华永
道担任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计机构,截至目前,该事项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审计机构需对重大资产出售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
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公司 2017 至 2019 年及其后报告期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审阅)
程序并出具相关报告,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
管部门的要求出具相关文件。

    依据普华永道出具的书面文件,普华永道已对上海中彦开展的部分审计工作包
括: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讨论及制定审计重要性水平、访谈及了解
上海中彦相关业务流程、了解及初步评估上海中彦所使用的业务系统及财务系统、
发放并收回部分银行函证以及往来(应收及应付款项)函证、对取得的部分董监高
个人银行账户执行核查程序、对部分客户进行走访工作。

    截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普华永道对于上海中彦的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对
江西昌九的审阅工作尚未实质性展开,也并未对重大问题形成结论性意见。公司依
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
易规则》《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披露业务指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监管法规,分别依法办理
了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披露重组预案及其相关文件、重组进展及提示性公告、风
险提示等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公司股票停牌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
告编号:2020-004)。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停牌进展予以披露,同日披露停牌前
一交易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05)、《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

    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等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预案,公司提示相关风险事项并办理股
票复牌手续,公司按规定予以披露,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7)、《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8)、《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间接控股股东合同约定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0-010)、《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2),以及《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独立董事相关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2020 年 3 月 23 日,因公司股价触发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形,公司向控股股东、
间接控股股东发送异常波动询证函,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
告编号:2020-013),以及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文心智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同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相关的回函。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网络媒体说明会,公司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网络媒
体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
证公函[2020]0274 号),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昌
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依法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风险提示事项予以披露,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风险提示公
告》(公告编号:2020-016)。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股价触发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形,公司向控股股东、间
接控股股东发送异常波动询证函,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
编号:2020-021),以及江西昌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文心智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同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相关回函。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拟投资
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关
于公司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拟调整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6),以及独立董事相关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披露《问询函》回复及延期进展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
别于 2020 年 4 月 2 日、4 月 10 日、4 月 17 日、4 月 25 日、4 月 30 日、5 月 12 日、
5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延期回复<关于对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的 公 告 》 ( 公 告 编 号 : 2020-022 、 2020-024 、 2020-025 、 2020-027 、 2020-031 、
2020-032、2020-037)。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定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5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6、2020-033)。
    公司确认,公司拟聘审计机构调整系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并购重组实际进展作
出的审慎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调整事项,系公司正常工作需要进行的职
务调整,仅因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期安排原因,与聘任中介机构议题同时
进行审议。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调整事项与审计机构调整事项无关联,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事项。

    经公司核实,公司拟聘审计机构事项,已经按照有关规则及时披露,该事项不
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进展”、“重大变化事项”。公司拟聘审计机构调整而交换
工作意见,系审计师正常交换的审计工作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事项亦未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进展或终止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

    2、上海中彦说明

    根据上海中彦出具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拟
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说明》:

    “上海中彦已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规要求,向上市公司提供
了相关资料,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其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上海中彦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但预案中所涉
及的上海中彦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相关审计工作仍在开展过程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启动后,上海中彦已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审计工
作,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并与审计机构就审计相关事项主动沟通、解释。截至本说
明出具日,上海中彦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审计机构尚未对重大问题形成结论性意
见。待审计工作完成,并形成结论性意见后,上海中彦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等相关法规的要求配合上市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上海中彦不存在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此外,针对普华永道在《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
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事项的说明》中提及的上海中彦
的董监高个人银行账户核查、上海中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代持情况等事项,上海中
彦已进行了初步自查,初步自查情况如下:

   (1)2017 年 9 月,上海中彦财务总监收到上海庚亚人民币 1,338,000 元款项后,
转账予的五名自然人为上海中彦员工的亲属,该等款项系借予员工对员工持股平台
进行出资,前述员工不属于上海中彦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经上海中彦初步核查,上海奎捷为若干 P2P 公司提供广告及导流业务的
发生额预计不超过上海中彦收入、成本和费用的 5%,预计不会对上海中彦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

   (3)上海中彦股东中,上海曦丞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渲
曦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炆颛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
等有限合伙人份额存在代持的情况,上述股东合计持有上海中彦的股份比例为
4.45%。为了保证上海中彦股权权属清晰,消除因股权权属不清而导致的潜在纠纷
风险,上海中彦承诺督促相关股东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披露前完成股权代持
关系的清理;

   (4)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海中彦已陆续向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上海中彦董
监高个人银行账户、上海中彦员工持股平台代持等事项相关的必要解释或支持性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总监名下所有银行对账单、上海庚亚及上海奎捷银行对账单
等。上海中彦承诺后续将积极配合各中介机构,参照关联方的核查要求,对上海庚
亚、上海奎捷进行充分核查。”

    3、普华永道说明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
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事项的说明》:

   如前所述,我们并未与江西昌九正式签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业务约定书。
截止与贵公司解除拟委聘关系前,我们对上海中彦已开展的部分审计工作包括:制
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讨论及制定审计重要性水平、访谈及了解上海中
彦相关业务流程、了解及初步评估和测试上海中彦的主要业务系统及财务系统、开
始执行银行函证以及应收/应付款项函证程序、根据证监会相关要求开始执行对上海
中彦的部分核查程序(包括董监高个人银行账户核查程序、对上海中彦客户走访工
作)等。

    截止与贵公司解除拟委聘关系前,我们尚未对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架构编制的江西昌九备考财务报表的审阅项目开展实质性的工作。我们对江西昌九
备考财务报表审阅项目已开展的部分工作主要是了解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重
组方案以及相关重组步骤。

    由于前述问题一(2)的回复中所述事项(注:详见普华永道工作意见交换情
况部分)主要是从与上海中彦管理层口头沟通得悉,且截止与贵公司解除拟委聘关
系前上海中彦尚未就该等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相关支持性文件,我们也尚未对
上述事项执行进一步核查工作,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该等事项是否可能构成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四、公告称,本次变更会计师事项一定程度会导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进度
晚于预期,请公司及相关方说明后续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推进计划、时间安排等。

    本次拟聘审计机构调整后,新任审计机构需按审计程序对重大资产出售、购买
交易等事项进行审计,将导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进展晚于预期。公司为尽
量降低审计机构调整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
施稳妥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1)合理优化审计机构分工安排,提升工作效率。对重大资产出售交易事项、
重大资产购买交易事项分别委托中兴财、上会所进行,提高审计机构发表审计意见
的效率。其中,中兴财为公司 2017-2019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对公司拟置出资产具
有持续、客观的了解;上会所系财政部试点成立的全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拟聘请的上会所本次签字会计师耿磊先生、张扬先生除具备基本执业资质外,均为
全国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具备精湛的专业水准以及高质、高效的工作能力,其项
目团队成员具有相应的 A 股上市或并购工作经验。
    (2)加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团队沟通及时间管理。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
理为首的工作小组,全程跟进重大资产重组各事项推进,委派专人驻场协调标的公
司、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为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供保障。公司要求各审计机构委
派工作经验丰富、业务素质过硬的团队,结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展需要,通
过增加现场尽调人员数量、配备 A 股市场经验的业务骨干、扩展尽调及核查手段等
方式,切实保障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稳妥顺利推进,确保工作质量。

    (3)坚持风险导向,强化风险识别与管控。公司将督促各中介机构,切实遵
循风险导向原则,结合上海中彦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认真、客观对本次交易事项开
展尽调、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专业意
见。

    (4)公司将督促各中介机构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尽快完成对交易所《问
询函》的回复工作,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由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审计、
评估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将在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后,加快披露重
大资产重组草案,按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五、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对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具体原因
及前述问题回复的充分性发表意见。

    华泰联合接受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昌九”、“上市
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2020 年 5 月 20 日,华泰联合收到贵部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 ST 昌 九重 大 资产重 组 调 整拟 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事项 的 问询 函》 ( 上 证公 函
[2020]0549 号(以下简称“《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

    根据华泰联合所知悉、了解的情况,针对《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
函》中的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一)本次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原因
    普华永道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取得上海中彦财务总监名下的一份银行对账单后,
随即启动了相关核查程序,并就相关事项与上海中彦管理层进行沟通。上海中彦管
理层就普华永道所关注的董监高个人银行账户、员工持股平台代持等事项进行了沟
通、解释。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多、报告期时间跨度长、工作量
大,普华永道在与上市公司、上海中彦的沟通中明确表示,无法确定完成所有相关
审计、审阅工作所需的时间,各方难以在重组审计时间进度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同
时考虑到成本控制等原因,上市公司决定与普华永道解除拟聘业务关系。

       (二)重组事项尽调及审计工作中,相关方是否存在难以达成一致的具体内容
和事项,相关分歧是否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持续开展的情况

    根据普华永道对于本次《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截至
2020 年 5 月 18 日,普华永道对于上海中彦的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对上市公司
的审阅工作尚未实质性展开,也并未对重大问题形成结论性意见。华泰联合对上海
中彦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函,未发现普华永道与上海中彦存
在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容和事项,也未发现存在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持续开展的分歧情
况。

       (三)上市公司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拟聘审计机构变更事项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是否对上市公司重组推进造成实质影响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
构签订聘用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
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上市公
司尚未与普华永道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此外,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上
市公司主体多、报告期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普华永道在与上市公司、上海中彦
的沟通中明确表示,无法确定完成所有相关审计、审阅工作所需的时间,各方难以
在重组审计时间进度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考虑到成本控制等原因,上市公司解
除与普华永道拟聘业务关系。因此,上市公司存在正当事由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审计机构。
    此外,由于本次拟聘审计机构变更事项不涉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象变更、交易
标的变更、交易价格变更及配套募集资金变更,因此本次拟聘审计机构变更事项不
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
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事项。

    在本次拟聘审计机构变更后,新拟聘请的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应的业务资质能力、
具备优秀高效团队管理能力,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因此,本次拟聘审计机构调整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推
进造成实质影响。

       (四)是否发现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上市公司已依据《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监管法规,分别依法办理了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披露重组
预案及其相关文件、重组进展及提示性公告、风险提示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中彦已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规要求,向上市公司提供了
相关资料,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其中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上海中彦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但预案中所涉
及的上海中彦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相关审计工作仍在开展过程中。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海中彦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尚
未实质性展开,审计机构尚未对重大问题形成结论性意见。待审计工作完成,并形
成结论性意见后,上市公司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披
露。

    综上,华泰联合认为:基于上述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相关事项的了解,相
关方对本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
项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充分,不存在华泰联合知悉,但相关方应披露而未予
以披露的情形。”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上海中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ST 昌九重大
资产重组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说明》;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中提及的相关事项的
说明》;
    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拟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问询函有关事项的说明》;
    4、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ST 昌九重大资产
重组调整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说明》;
    6、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询问函的回复。




                                         江西昌九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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