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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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20-056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87 号”文核准,浙江康隆
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隆达”)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690.47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可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19,309.5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验证报告》
(中汇会验[2020]2821 号)予以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鉴于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昊新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新材料”),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昊新材料于近日同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
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0 年 5 月 15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专户存储金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元)
金昊新材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353277965984                  0
金昊新材料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632006755                   0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甲方一: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3277965984,截止 2020 年 5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二年产 2,400 吨多功能、高性能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磊、翟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甲方一: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浙江金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2006755 ,截止 2020 年 5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年产 2,400 吨多功能、高性能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磊、翟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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