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荣联:关注函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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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251 号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称,因原全资子公司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网互联”)与十堰友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友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友奇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1个一般户及1个基本户分别被一审法院冻结1,097.19万元、543.63万元。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和披露:
    
    1、请结合你公司银行账户设置情况、被冻结银行账户用途及流水情况、被冻结银行账户个数占你公司银行账户个数的比例、被冻结金额占被冻结银行账户内全部资金的比例,说明该事项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并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2、你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4.84亿元,其中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为6,472.98万元。
    
    (1)请补充披露截止本关注函发出日你公司账面可用资金余额;
    
    (2)结合本次被冻结资金占你公司账面可用资金余额的比例,说明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3、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及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自查你公司是否触碰《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3.3.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请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3.3.3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请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4、年报显示,你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丧失对车网互联的控制权。请结合车网互联股权转让合同对权利纠纷约定的相关条款,说明你公司被法院被列为共同被执行人的原因,你公司认为已丧失对车网互联控制权的判断依据。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 5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27日
    
    关于对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251 号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称,因原全资子公司北京车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网互联”)与十堰友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友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友奇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1个一般户及1个基本户分别被一审法院冻结1,097.19万元、543.63万元。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和披露:
    
    1、请结合你公司银行账户设置情况、被冻结银行账户用途及流水情况、被冻结银行账户个数占你公司银行账户个数的比例、被冻结金额占被冻结银行账户内全部资金的比例,说明该事项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具体影响,并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2、你公司2019年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4.84亿元,其中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为6,472.98万元。
    
    (1)请补充披露截止本关注函发出日你公司账面可用资金余额;
    
    (2)结合本次被冻结资金占你公司账面可用资金余额的比例,说明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3、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及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自查你公司是否触碰《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3.3.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请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3.3.3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请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4、年报显示,你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丧失对车网互联的控制权。请结合车网互联股权转让合同对权利纠纷约定的相关条款,说明你公司被法院被列为共同被执行人的原因,你公司认为已丧失对车网互联控制权的判断依据。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 5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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