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贷款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就公司向银行贷
款事项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的内容、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
公司为公司向银行贷款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事项。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贷款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贷款向深圳
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刘
萍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贷款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
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日期:2020 年 2 月 26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