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翟宝星先生、毛丽艳女士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上述被提名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审阅张谦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张谦先生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审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张谦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字:江日初、金喆、史剑梅
2019年12月13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