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通道业务频遭违约 券商资管疲于追索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02-21 06: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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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管”)诉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港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案的违约债券分别为“15丹东港MTN001”和“13丹东港MTN1”,原告光大资管要求被告丹东港集团立即支付债券本息,并支付违约日至实际偿还日期间的违约金。

以“15丹东港MTN001”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为例,光大资管有6只资管计划踩雷该只债券,涉案本金2亿元,利息1200万元,合计本息2.12亿元。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偿还本息的诉求无异议,表示正在积极筹措偿债本金,争取尽早偿还。

涉案双方在违约金的计息方式上存在争议,原告提出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计息利率计算,而被告认为出资方的实际损失仅为银行利息,主张按照银行间市场1至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庭审中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次公开审理并未作出判决,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总部位于辽宁省丹东市,为中外合资企业,目前主体信用评级为C级。目前,丹东港集团存续的7只债券全部违约,已实质违约债券余额高达79.5亿元。此外,丹东港集团于2018年3月12日发布一则《涉及重大仲裁及资产查封的公告》,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共计查封丹东港集团约48.9亿元的财产。

某券商资管业务部人士认为,对于几乎没有还款能力的债券发行人,券商资管存在即使胜诉也追不回钱或仅追回一部分资金的风险,资金的实际损失大概率将由委托方(即出资方)承担。“在信用债违约持续暴露的情况下,预计会有更多券商资管采取追偿措施,而诉讼由于周期较长其实是下下策。”上述资管业务人士表示。

记者通过梳理2019年以来券商发布的涉诉公告,发现券商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踩雷的案例频频出现,除了债券违约,还有不少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1月29日,西南证券公布了作为“西南证券互利通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踩雷东方金钰股票质押纠纷案的裁判结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融资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东方金钰第一大股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南证券支付融资本金3亿元及融资利息618.3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西南证券表示,公司作为上述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指令处理相关事务,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2月13日,华安证券也公布了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最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股票质押违约方蒋九明(顺威股份第一大股东)的上诉,维持原判,由违约方偿还本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对于该案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华安证券表示:“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蒋九明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昨日,中投证券发布其最新涉诉公告,公司作为“中投证券融通资本股票质押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向侯建芳及其配偶提起诉讼,该案已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由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涉案金额5.48亿元。中投证券在公告中明确表示,本次诉讼活动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不由中投证券承担,委托资产独立于中投证券的自有财产,不涉及中投证券自有资金。

某券商非银分析师表示,对于仅作为通道业务来开展的券商资管计划,委托方一般已经把投资项目定好,券商作为管理人实际上进行的是被动管理,如果投资标的出现违约,实际损失一般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对于券商资管主动管理的资产,在打破刚兑的背景下,实际损失也应该由投资人承担。不过在实际运作中,券商资管往往会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券商资管也可能主动承担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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