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化: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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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生化 公告编号:2017-100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晋民终360-367、

479-481号《民事判决书》。

一、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从2015年3月20日至今分多次发布了关于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案件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情见:2015年3月

21日至今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2015-055、

2015-074、2015-109、2015-115、2016-020、2016-022、2016-030、2016-034、2016-041、

2016-042、2016-047、2016-048、2016-050、2016-053、2016-054、2016-064、2016-073、

2016-074、2016-075、2016-076、2016-080、2016-081、2016-082、2016-091、2016-112、

2016-113、2016-115、2016-116、2016-119、2017-003、2017-004、2017-020、2017-024、

2017-025、2017-040、2017-045、2017-053、2017-076、2017-078、2017-090、2017-094

号。

二、判决情况

(2017)晋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

崔嵘的其他诉讼请求;

1

2、变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崔嵘14710.36元。

(2017)晋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胡佩

英18487.47元;

3、驳回被上诉人胡佩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晋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刘宏

夔298917元;

3、驳回被上诉人刘宏夔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晋民终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周萍

萍654967.82元;

3、驳回被上诉人周萍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晋民终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黄蓓

星21010元;

2

3、驳回被上诉人黄蓓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晋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

陈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陈容8722.41元。

(2017)晋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赵宸

龙5302.5元;

3、驳回被上诉人赵宸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晋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907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马勤

52573.44元;

3、驳回被上诉人马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晋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陈雪

英4240.5元;

3、驳回被上诉人陈雪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3

(2017)晋民终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秦芳

珍16782元;

3、驳回被上诉人秦芳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晋民终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为此原判。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将会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1095713.5元及相应案件受理费的损失。

五、备查文件

(2017)晋民终360-367、479-48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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