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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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4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

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科技南 12 路中电照明

中心北一楼同为股份展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刘砥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3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64,295,73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216,000,000 股的 29.7665%。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4 名,

代表股份 1,272,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16,000,000 股的 0.5891%。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64,295,738份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6,000,000股的29.766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216,000,000股的0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后续

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授权时间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事项后 12 个月。

总表决结果:同意 64,295,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2,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改聘为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审计费用。

总表决结果:同意 64,295,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2,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关于修订〈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64,295,7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2,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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