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傲化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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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17-050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42 号《关于核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4 万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806.16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25,898.16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第 4301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同意全资子公司沈阳百傲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百傲”)增加设立一个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2017 年 11 月 6 日,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沈阳百傲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1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及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如

下:

序 募投项目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

号 名称

年产 7500 吨

大连百傲化 CIT/MIT、500

阜新银行股份有

1 学股份有限 12001000026447 吨 OIT、2000

限公司大连分行

公司 吨 BIT 系列产

品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年产 3000 吨

沈阳百傲化

2 限公司沈阳经济 124904567710333 B/F 腈中间体

学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支行 及年产 500 吨

沈 阳 百 傲 化 盛京银行股份有 高性能有机

3 0660300102000007213

学有限公司 限公司大连分行 颜料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四方监管协议》,沈阳百傲简称“甲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分行简称“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公司

简称“丁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丁四

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660300102000007213,截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丁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向“年产 3000

吨 B/F 腈中间体及年产 500 吨高性能有机颜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2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国库、黄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3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丁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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