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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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7-L4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6 日下午 14: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 122 号益田影人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69,513,0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939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69,513,0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3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520,002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520,0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 1:提名韩美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69,51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1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在有效时间内,并

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2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 2:提名张缔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69,51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1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在有效时间内,并

无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20,0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宋沁忆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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