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
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结算以及母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
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
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
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并且在签署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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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协议时,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决策,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于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按公司规
定履行决策程序,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已经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如果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
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按公司规定履行决策程
序,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款利率的标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基准利率在政
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且不低于公司在其它商业银行同种类存款所确定
的利率;
(二)贷款利率的标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基准利率在政
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且不高于公司取得的在其他商业银行同种类贷款
所确定的利率;
(三)其他金融财务服务收费标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公司取得的
在其他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
(四)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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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财务公司
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
《金融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不
符合办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
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
监督,评估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生以下
情况时,应及时按照《在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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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10%;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
超过50%;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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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
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有关决策。一旦发
现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
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如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
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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