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王峰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及行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本次变更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任王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
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詹伟哉、王成义、李小芬、肖志兴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