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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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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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468 号

致: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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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17年7

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山东

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1.01 选举邱亚夫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王琳瑛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苏晓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杜元姝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2.01 选举李井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黄利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郑友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股东代表监事)

3.01 选举陈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 选举李泉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

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上述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3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上午09:

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的交易

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8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17年8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

股份96,293,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93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4,857,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98%。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

4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

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1、2、3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进

行表决;议案4需要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

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2、3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并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2、3已采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并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

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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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17 年 8 月 15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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