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利大于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2-16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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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扬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同时,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外卖平台的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审查和实名登记。

近年来,网络餐饮蓬勃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实惠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的各种隐患。此前,媒体多次曝光一些外卖餐馆的脏乱差问题,污水横流,垃圾遍地,苍蝇乱飞,令人作呕。毫无疑问,网络餐饮要获得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严格监管为其保驾护航,以充分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以行业自律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道理如此简单,然而,当《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呈现在人们面前,其中“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的规定还是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些网友认为,网络餐饮的优势之一就是价格实惠,而这种价格实惠,正是缘于很多外卖商家没有实体店铺,无须支付昂贵的租金。何况,网络餐饮主要提供外卖服务,并不需要实体店铺,就像大多数淘宝商家没有实体店一样。要求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相当于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既不利于市场竞争,也不利于消费者获得实惠。

这样的看法不无道理,但却只讲了一半的道理。试想,如果网络餐饮不需要实体店铺,那么任何人便可以在任何地方炒菜做饭,然后通过网络叫卖,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如此,网络餐饮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食品安全毫无保障,无论政府监管还是平台监管,都将对此无能为力。这显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景象,这样的景象也无法让网络餐饮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宁紧勿松”是一个基本准则。网络餐饮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其监管更要筑牢堤坝、宁紧勿松、未雨绸缪,不能等出了事情才加强监管。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的要求,的确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但是,网络餐饮本就该有一定的门槛,不是随便搭个灶就能干的事情;这一要求也的确会抬高商家的经营成本,但这是保证食品安全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饭菜便宜与安全之间,我们需要首先保证后者。换言之,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的要求,是利弊权衡的结果,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而不得已作出的选择。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就是须有实体店铺。由此观之,《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重申法律的既有要求。鉴于网络餐饮鱼龙混杂的现状,对其监管应该比对线下商家更严格,而不宜“网开一面”。这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饮食安全的权益,也是为了促进网络餐饮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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