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205 号永安市远兴曹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6 日,你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将持有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1261.13 万股股份(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 3.75%)的表决权(财产性权利除外)不可撤销地委托永安市财政局代为行使,委托期限自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2027 年 3 月 25 日止。 经查,2025 年 11 月 21 日,你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签署《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协议书》,终止上述对永安市财政局的表决权委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1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2 月 2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