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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壮强、朱昌一、张学森、刘思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

(原标题:关于对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壮强、朱昌一、张学森、刘思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苏壮强、朱昌一、张学森,刘思生:

经查,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美控股或公司)新北热网工程项目、收购沈阳国盈新能源有限公司30%股权及后续投入、热网改造升级及环保设备改造工程项目、文官屯调峰热源项目环保设施改造、国新新能源厂区用水升级工程、江苏联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南线热网扩建及热源配套建设工程、国惠热网工程项目、国惠环保热源、热网升级改造工程、收购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66%股权并持续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等9个募投项目存在延期情况。联美控股对上述项目延期情况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而是在2024年4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集中进行审议。2018年至2023年公告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仅对延期募投项目的原定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了披露,未准确披露相关延期募投项目延期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办法》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董事长苏壮强、时任总经理朱昌一、张学森、董事会秘书刘思生对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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