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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家券商26名责任人遭证监会处罚,注册制下为何“看门人”屡收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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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7家券商26名责任人遭证监会处罚,注册制下为何“看门人”屡收红牌)

红周刊 特约 | 王彦珍 朱晓榕

“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资本市场,保荐机构需要恪守‘看门人’责任。”证监会“零容忍”执法震慑显著增强,近日,证监会对7家证券公司及26名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及处罚,社会影响巨大。注册制下如何面对“三重责任”?前面有“奥德赛”事件敲响警钟、后面两家科创板又见雷霆,“看门人”谁会身陷囹圄……

2022年11月25日,证监会通报《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专项检查情况》(下称《检查情况》)。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证监会坚持“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对华金证券等7家券商分别采取了全面整顿、暂停业务、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要求针对性解决内控短板问题;按照“机构、人员双罚”原则,证监会同时也对26名直接责任人员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分别采取了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被罚

“奥瑞德”事件给投行内控敲警钟

近年来券商投行业务暴露的内控问题层出不穷。2021年重庆监管机关对“奥瑞德”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进行了处罚,给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内控管理敲响警钟,也成为今年证监会着力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的背景案例。

2021年9月28日,海通证券以公告形式披露了《事先处罚告知书》——重庆监管局认为海通证券未能勤勉尽责,投行业务内控出现重大疏漏(见表1)。

告知书指出,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海通证券因此被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400万元。此外,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某和贾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人被给予警告,并分别被予以5万元罚款。

证监会加强投行内控监管

现场检查明确“五四三”

年初,证监会针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控专项检查工作实际已开始。

5月,证监会在系统内印发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下称《指引》)。为着力做好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突出“四类主体”、“五种情形”、“三方面内容”,旨在通过确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制度,进一步传导监管压力,明确监管重点,督促证券公司高度重视投行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效果,充分发挥好内控机制的制衡作用(见表2)。

证监会针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控专项检查工作覆盖了证券公司股权、债券、并购重组等投行业务各条线、全流程。《检查情况》指出,“三道防线”(见表3)有效运作成为本次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控现场检查的成果及亮点。

《检查情况》指出,检查中发现部分券商存在内控制度和保障机制不健全、内控把关不严格等问题,个别证券公司存在内控组织架构不合理、岗位职责利益冲突、投行团队“承包制”管理等较为严重的问题。11月11日,证监会官网公布了相关专项检查工作的10条行政处罚,其中招商证券、国泰君安、民生证券等5家券商及上述机构的10名相关责任人或保代,已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或监管谈话等措施。

《检查情况》及行政处罚反映的投行内控问题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内控组织架构独立性不足,部分专职合规人员薪酬不达标,合规人员工作受限于项目,未有效发挥审查作用。

第二,质控、内核环节不完善。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落实不到位,甚至在债券项目二次立项时,券商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对外报送。存在质控部门承做投行项目的情况,未实现内控与业务的分离。

第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证券公司未尽勤勉业务,在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时缺少廉洁从业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检查情况》最后指出,全面合规、有效运行的投行内控机制是投行执业质量的基础。下一步,证监会将常态化开展投行内控现场检查,从“带病申报”、“一查就撤”、执业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等典型问题入手,重点检查投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人员及保障是否到位等,促进保荐机构真正发挥“看门人”功能,为注册制行稳致远夯实基础。

两券商为保荐项目涉欺诈发行道歉

“看门人”可能面对三种责任

然而,基于目前的资本市场现状,在证监会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建设仍有漫长的路要走。

就在证监会通报《检查情况》同日,11月25日东兴证券等两家券商分别发布公告称,因保荐的个别项目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给投资者带来的困扰和影响表示歉意。早在11月19日,两券商涉案的两家科创板公司泽达易盛等均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及信披违法违规事项已经浮出水面。

目前,证监会尚未对上述两家证券公司做出最后的处罚决定。从两家科创板公司处罚告知书披露的细节内容看,两家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其投行业务内控风险不容乐观。两券商或将遭到证监会重罚,成为注册制下重点监管的典型。

如果两家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资格,除了业绩外,还将在公司品牌、团队人员、组织架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保荐人如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出现“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暂停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到3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业务资格。

除证监会行政处罚责任之外,两家证券公司或还将面临来自投资者的经济索赔等民事责任,如果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各级法院对于投资者追究中介机构责任普遍较为支持,已有法院直接判令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荐人也越来越多地坐上了被告席。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发表主旨演讲时着重提出保荐机构要恪守“看门人”责任。他还提及,长期以来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得到根本扭转,“零容忍”执法震慑显著增强。

(本文作者王彦珍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校外导师、中税联盟咨询公司执行董事;朱晓榕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MBA。。本文已刊发于12月3日《红周刊》,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红周刊》立场,提及个股仅为举例分析,不做买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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