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集团:就与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票据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蓝鲸财经 作者:蓝鲸TMT 齐智颖 2021-11-22 13: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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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集团发布公告称,就与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票据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3671.02万元及利息。

(原标题:彩虹集团:就与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票据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蓝鲸TMT频道11月22日讯,彩虹集团发布公告称,就与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票据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3671.02万元及利息。

公告显示的诉讼事实与理由为,彩虹集团与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以其苏宁易购天猫及加盟店、苏宁对公、苏宁自营(常规门店、直营店、电器超市)等渠道开展线上和线下业务合作,销售公司生产的生活电器产品,双方订立了业务合作合同,合同约定货款结算周期为 1 个月,货款支付方式为三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苏宁采购中心违反合同约定,出现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彩虹集团接受了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

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出票人苏宁采购中心以公司为收款人,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4 张,票据金额分别为5,757,319.44 元、13,605,275.12 元、12,073,599.09 元、5,274,045.82 元,4张汇票均经苏宁采购中心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36,710,239.47元,上述汇票现已到期。彩虹集团通过在电子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发函通知、派员催收等多种方式要求苏宁采购中心付款,但苏宁采购中心始终拒绝支付。

彩虹集团认为,苏宁采购中心作为到期无条件支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应该按照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条件向彩虹集团付款。苏宁采购中心为苏宁易购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苏宁易购应当与其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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