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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反思“逃废债”,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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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反思“逃废债”,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

“近年来债券违约和风险事件明显增加,且出现“逃废债”的苗头,这其中暴露的问题需要反思和改进。”谢卫指出。

作为公募基金行业唯一一位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在今年两会上带来两份提案。

一份是《关于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的几点建议》,直指“逃废债”问题;另一份是《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几点建议》,直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反思“逃废债”

谢卫在《关于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的几点建议》中指出,债券市场是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近年来债券违约和风险事件明显增加,且出现“逃废债”的苗头,这其中暴露的问题需要反思和改进。

谢卫直指债券违约背后所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近期出现债务违约的企业,多数具有高杠杆经营、依赖债券市场滚续融资、短期偿债规模大的共性,一旦出现资金统筹不足,将面临严峻的兑付压力,甚至造成违约风险。”谢卫指出。

谢卫认为,一方面,企业对到期债务缺乏统筹,对违约严重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未尽职尽责,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也会影响金融市场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谢卫建议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

首先,要加强法律监督,各参与方应严格自律,真正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谢卫指出,近期违约事件中,融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重大,监管在事后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资产划转、发行交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部分涉案主体开展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后续当继续深化对债券市场的法律约束,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升市场制度规则的震慑力。融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充分理解债券工具的法律效力,严格履行相关市场规则:融资企业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则,不可虚假披露、肆意转移资产、挪用资金;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不得转嫁责任或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人之上。

其次,应该高度重视债券存续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

谢卫表示,当前我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及时性和完整性,距离成熟市场尚有差距,信息披露质量急待提高。2020年12月,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债券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债券信息披露管理上迈出重要一步,只有做好存续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才能使投资人充分了解发债主体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

第三,各方应加强对资本市场的认知,建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约束和统筹管理意识。

谢卫建议,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和金融干部应主动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对债券市场依赖度高的企业,应强化融资约束意识,对债务有明确统筹规划,并加强与资本市场的沟通。地方政府官员在对待债务工具管理上,应坚持法制观念先行,鉴于债务工具通常存续期较长,要做到“新官理旧账”,直面矛盾不回避,以维护良好营商和金融环境。

以税收政策激励个人养老金发展

在《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几点建议》提案中,谢卫指出,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等三地实施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作为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前的一次尝试,无论参与人数还是整体规模都相对偏低,究其原因固然有试点地区和产品范围偏窄、抵扣流程复杂等问题,但也存在税收激励政策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

谢卫认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首先,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相对不足。

谢卫指出,试点配套了EET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个人缴费按6%和1000元孰低原则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时75%部分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谢卫认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进一步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增加了个税抵扣项。

但是谢卫也指出,“叠加个税政策调整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实际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主要为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以上的人群,政策覆盖面有限;另一方面,税前扣除额度偏低也难以对高收入群体产生吸引力,阻碍第三支柱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产品层面缺乏税收优惠政策。

谢卫认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相比,所收取的保费在投资端并不享受特别的税收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产品设计上又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区别不大。

“基金、银行理财公司试水第三支柱市场而发行的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理财产品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既无产品设计上的独特之处,又在投资增值能力方面与普通产品相比无突出优势,降低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的市场吸引力。”谢卫指出。

第三,未统筹考虑与年金税收政策的有效衔接

谢卫介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对于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给予个人缴费按4%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年金计划必须由企业发起设立,且年金制度的覆盖面非常有限。同时,个人离职后新单位若未建企业年金计划,个人缴费也必须暂停。

“由于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实行相互隔离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在参加第三支柱时,不能叠加使用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影响第三支柱的整体规模。”谢卫说。

针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谢卫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进一步提高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谢卫建议,一方面,在缴费环节,谢卫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另一方面,在领取环节,建议比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不计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税,鼓励分期领取,降低领取时适用税率,进一步扩大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受益人群。

其次,实施合格金融产品税费优惠政策。

一方面,谢卫建议,对纳入第三支柱范围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个税递延产品等合格金融产品,减免投资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降低交易成本,增厚投资收益,突出该类金融产品的养老投资属性,以区别于普通金融产品;

另一方面,谢卫建议,对金融机构因发行管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减免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降低机构开发、拓展该类金融产品的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资源投入力度、更积极地参与我国第三支柱市场建设。

第三,统筹年金和第三支柱税收政策。

谢卫指出,美国等海外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统筹第二、第三支柱补充保险养老的发展,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作用。

“建议进一步推动年金和第三支柱在税收方面的统筹衔接,即将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赋予到个人,允许个人灵活选择运用于年金计划或第三支柱,为第三支柱制度的良好开端和行稳致远奠定基础。”谢卫说。

(作者:庞华玮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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