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三类虚假陈述 美丽生态支持诉讼案获受理

来源:时代周报 2020-04-17 23: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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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三类虚假陈述 美丽生态支持诉讼案获受理)

*ST美丽(000010.SZ)又遇“不美”之事。

4月17日,时代周报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获悉,近日,涉及*ST美丽虚假陈述支持诉讼案已获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019年8月4日,*ST美丽(也称“美丽生态”)公告,因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触及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三大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

同年9月6日,投服中心支持两位投资者提起诉讼,并指派公益律师向美丽生态、八达园林、贾明辉(时任美丽生态董事长)、王云杰(时任八达园林总经理)和王仁年(八达园林法定代表人)索赔。

据悉,这也是继鞍重股份(002667.SZ)支持诉讼案件后,第二起将被重组方列为被告的支持诉讼案件。

4月17日,截至时代周报记者发稿,*ST美丽还未公布与此诉讼相关的公告。

当日股价报于3.87元,上涨1.84%。

资产重组文件与事实不符

案件可追溯到2015年5月19日。

彼时,美丽生态发布公告,拟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八达园林100%股权。

同年10月19日,相关交易完成资产过户,美丽生态自2015年11月起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时隔近一年,2016年10月14日,美丽生态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

又二年多后,公司于2019年8月4日晚公告,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称,因多项虚假陈述,证监会决定对美丽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八达园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明辉等16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结合此前的处罚决定书和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的相关信息,可发现美丽生态主要存在三大类型的虚假陈述。

首个问题出现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八达园林承接的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据悉,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两者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合计分别为36583万元、24781.32万元、11801.68万元,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

不过,在2015年初,金沙湖项目出现“金沙湖项目规划变更”、“已有开工项目继续做完”、“未开工项目暂缓,等待规划重新调整”等情况。

而官塘项目因拆迁受阻,2015年1月-9月“未开展新工程施工”。

前述两个项目在2015年实际实现收入仅为预测收入的20%。

而美丽生态在一系列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重大工程进展表述为“正常施工,工程进展良好...”,并未如实披露最新进展情况,也未及时对工程量和预计收入进行调整和重新预测。

重大项目终止未及时披露

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项目终止。2016年10月26日晚,美丽生态才发布《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整整延迟了23个交易日。

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金沙湖项目总合同金额10亿元,减去2012年-2015年已确认的收入2.78亿元,还有7.22亿元。也就是说,若项目继续履行,未来将有约7.22亿元的待确认收入,可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

因此,金沙湖项目终止实则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该公司未及时披露实情,发生重大遗漏。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时代周报记者从投服中心了解到,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将八达园林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报表确认后者的苗木资产盘盈产生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

然而,这部分盘盈实则全部形成于2014年以前,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了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大额存货盘盈,相关资产均应形成于购买日之前,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

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苗木资产盘盈计入2015年营业外收入的不当会计处理,使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董监高难逃责任追究

据悉,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美丽生态及贾明辉等当事人申请听证意见。

经审理,最终确定了美丽生态、八达园林,以及贾明辉、王云杰、王仁年等16位责任人上述监管处罚。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和核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未对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监督,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将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力。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更大。

该负责人表示,投服中心将主要责任人也作为被告提起支持诉讼,再次警醒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应勤勉尽责,提高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意识。

4月17日晚,证监会披露信息显示,2019年全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96件,罚没款金额41.83亿元,市场禁入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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